金盾股份(300411):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 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陈根荣先生及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29,470,6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25%)的大股东陈根荣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12,1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9%)的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陈根荣先生和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大股东陈根荣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陈根荣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 (5)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司法拍卖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5)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2020年4月,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股份13,5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因此,原股东周建灿对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续遵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陈根荣承诺: (1)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陈根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根荣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承诺 股东陈根荣承诺: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后,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周建灿承诺: 本人在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均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60个月。自本次交易结束后的60个月内,本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人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股东陈根荣先生及特定股东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切实履行了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后,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等情况确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4、上述股东在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陈根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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