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83339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1月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5年2月6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2日15:00至2月13日15:00。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2月13日14:00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3号民士达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孙静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98,296,250股,代表公司67.21%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督,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1)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股东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1,436,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26%;反对票10,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7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赞成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4%;反对票10,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8.1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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