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3013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二〇二五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激励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8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6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9 第十四章 附则 ........................................................................................................................ 31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计划坚持通过定期实施股权激励以构建长期激励机制,并结合业绩发展前景合理设置考核条件,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4年推出《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 2025年制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2024年 7月 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根据本次公司法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力义务将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承继。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为 81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如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参照本草案第十四章规定处理。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激励股份。 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8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99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199万股,约占 2025年 2月 13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万股的 5.5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设置预留股权,因此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综合考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及两期设置的连贯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结合近期市场情况,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30元的 50%,为每股 12.65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49元的 50%,为每股 11.75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96元的 50%,为每股 11.99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1.67元的 50%,为每股 10.84元。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参考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12.65元每股,符合上述要求。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8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2025-2026年考核年度和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合,为
2027-2028年度业绩考核采用同比增长率或较 2023年的复合增长率,同比增长率高于20%全部解锁,复合增长率按 20%以及 30%分比例解锁,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战略目标并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决定将 2025-2028年度扣非净利润设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扣非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管理水平与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未来增长潜力与发展水平,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保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连贯性,本计划在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合的考核年度中将设置一致的业绩考核指标,即 2025年扣非净利润较 2023年的增长率目标值为 69%与 44%,对应复合增长率 30%与 20%;2026年扣非净利润较 2023年的增长率目标值为119.7%与 72.8%,对应复合增长率 30%与 20%。此外,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将考核年度从 3年延长至了 4年,并采取了由低至高的递进解锁比例。这一设置有助于更持续的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其行为更紧密地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0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0 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0 1 2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四)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0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后的金额再乘以授予数量为基础预计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职务调动,但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谈判等方式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0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P×(1+n)÷(P+P×n) 0 1 1 1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1+n) 0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n 0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0 3、派息 P=P -V 0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第十四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2月 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