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000652):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
债券简称:20泰达01 债券代码:149081.SZ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结果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券持有人: 2025年2月13日,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二)债券代码:149081.SZ (三)债券简称:20泰达01 (四)基本情况:发行人于 2020年 3月 25日完成发行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发行规模3.56亿元,票面利率7.00%,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本通知发布日,“20泰达01”债券余额为4530.10万元,票面利率为7.00%。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2月12日 (四)召开时间:2025年2月13日10:30至11:30 (五)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2月13日11:30 (六)召开地点: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MSD-B1座15楼会议室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效相关材料到达会议现场,或参与线上会议并将有效相关材料扫描件同步发送至会议召集人邮箱[email protected]及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均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腾讯会议:496-122-964 会议时间:2025年2月13日10:30至11:30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混合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到达会议现场参加或通过线上会议接入。 如线下参会,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期限截止时间(2025年2月13日11:30)前将表决票、授权委托书及债券持有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盖章原件递交送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保管。 如线上参会,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期限截止时间(2025年2月13日11:30)前将表决票、授权委托书及债券持有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盖章扫描件同步发送至会议召集人邮箱 [email protected]及律师邮箱 [email protected]。(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如同一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重复投票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最后一次有效投票以电子邮件系统时间孰后认定。 (九)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年 2月12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参加表决。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本金应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但不享有表决权(其作为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的表决权,以及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的除外):发行人、担保人、持有本期债券且单独或合并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 (十)会议出席及投票情况:出席并进行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本期债券张数共计 390,670张,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金额 39,067,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债券总张数的 86.2387%,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议案1:关于提前兑付“20泰达01”债券本金及应付利息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召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附件一。 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投票收到同意票 335,000张,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金额33,500,00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债券总张数的 73.9498%,反对票55,670张,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金额5,567,00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债券总张数的12.2889%。弃权票0张,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金额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债券总张数的0.0000%。 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基于法律意见书所列事实及所述的声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盖章页,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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