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001395):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2月修订)

时间:2025年02月17日 20:06:17 中财网
原标题:亚联机械: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2月修订)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投资和交易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及交易决策过程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重大投资及交易事项(以下统称“重大交易”或“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或“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公司管理层、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