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00068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
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2号)批准,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余额不超过(含)50亿元的短期公司债券。本期债券为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2024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人民币191.80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8.96%,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0.29%(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影响);本期债券发行前,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6.24亿元、2.31亿元、6.68亿元和4.74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41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1,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密切关注东北证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次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东北证券或本次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评级反映了本次短期债券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违约概率很低。 同时,联合资信也关注到:(1)公司经营易受环境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与证券市场高度关联,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波动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收入有较大波动性。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2)关注行业监管趋严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的影响。 2023年以来,证券公司受处罚频次创新高,监管部门不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均存在被处罚的情况,需关注行业监管趋严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的影响。(3)债务期限偏短。2021年-2024年9月末,公司债务规模波动增长,规模较大;2024年9月末债务结构以短期为主,流动性管理情况需关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全国性综合类上市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内部控制水平及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公司已形成覆盖中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营销网络体系,区域竞争力较强;业务运营多元化程度较好,主要业务排名均居行业中上游,业务综合竞争力较强;财务方面,盈利能力较强,资本实力很强,资本充足性很好,杠杆水平处于行业一般水平,债务期限偏短,流动性指标整体表现很好。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及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相较于公司现有债务规模,本期债项发行规模较小,主要财务指标对发行后短期债务的覆盖程度较发行前变化不大,仍属一般水平。 四、设置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的具体安排及 相关风险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无法履行,将对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五、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10亿元、27.14亿元、-18.82亿元和81.28亿元。2022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37.02%,主要原因是公司回购业务资金净流入减少。2023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69.34%,主要原因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净流出增加。2024年1-9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63.68%,主要原因系本期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减少。 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816.10万元、-184,574.92万元、-55,300.98万元和-411,624.94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主要原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等现金流出较大,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2,886.14万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公司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六、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41,476.11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七、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311.57 312.83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 亿元、 亿元、387.36亿元和360.85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38.88%、39.65%、46.48%和42.52%,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八、公司主要业务受宏观经济及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长期以来经营稳健、财务结构稳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若未来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将可能无法按期足额偿付相关债务的本金或利息。 1、宏观经济环境及证券市场变化的风险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从而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波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致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公司的交易对手或公司持有证券的发行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持有第三方当事人发行的证券,在该方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客户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类产品投资的违约风险,即所投资信用类产品之融资人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三是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及进行的期货交易,若没有提前要求客户依法缴足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当日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所需的情况下,或客户资金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口,公司有责任代客户进行结算而造成损失;四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利率互换、股票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交易等)的对手方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方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公司核心业务不能持续产生收入,或在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持有的金融产品头寸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变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或因资金占用而导致流动性不足形成的风险。发行人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导致损失,从而对自营投资及客户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缺乏现金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支出或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以及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应付客户大规模赎回发行人管理产品的风险。此外,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长期资产比例过高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流动性出现困难。 九、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控制和约束,但仍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员工的违规活动,引发公司的相关风险。 2021 12 28 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 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10月9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号),渤海融幸涉嫌挤仓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渤海融幸、肖佳华涉嫌约定交易操纵焦煤2101合约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拟决定对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566.6元,并处以10,197,566.6元的罚款;对杨会兵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烨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佳华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及相关人员,不涉及本公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23号);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 十、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4.78亿元、50.77亿元、64.75亿元及45.43亿元(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32.10%。2022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0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0.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31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85.78%。发行人2022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投资业务、投行业务盈利表现不及预期,业绩变化符合行业总体趋势。发行人流动比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强,上述业绩指标下滑情形对本期债券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影响,发行人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75亿元,较上年增加27.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68亿元,较上年增加189.44%。 202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4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了6.43%,受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益下降的因素影响,公司当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74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78%。 未来期间,如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景气度下滑、指数大幅波动、市场交易量萎缩,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情况存在下滑的风险。 十一、本期债券满足通用质押式回购条件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1,本期债券符合进行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十二、重要投资者保护条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作出的决议和主张。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聘任了长城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十三、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四、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十五、申报材料更名 本期债券系分期发行的第二期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已将原申报材料《东2024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涉及“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表述现更换为“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各公告类文件全称更名后与原相应申请文件效力相同,原申请文件继续有效。 十六、合规发行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发行人承诺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可以通过自主决策、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认购本期债券。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投资者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十七、期后事项说明 (一)发行人分配股利 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议案》,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股份总数2,340,452,9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7,022,645.75元,占公司2024年1-9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4.71%。公司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收到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事项 2024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存在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未建立完善对外报送文件核查把关机制、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目前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 (二)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 2023 11 21 年 月 日,发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2. 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予以退还。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录 声明..............................................................2重大事项提示.......................................................3释义.............................................................15第一节 发行概况..................................................18第二节募集资金运用...............................................22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6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78第五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167第六节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及利害关系..........................176第七节 备查文件.................................................179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期发行的内部批准情况及注册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2024 1 15 36 2024 8 29 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 个月。 年 月 日,公司 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决议。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732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余额不超过(含)50亿元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注册。本期债券为该批文项下第二期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3、发行规模:本次短期公司债券面值余额不超过15亿元(含)。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78天。 5、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1、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代销的方式承销。 13、配售规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14、网下配售原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15、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5年2月24日。 16、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17、付息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9、兑付方式:到期一次还本。 2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8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1、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2、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23、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5〕822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1,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24、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 2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账户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160467141717 27、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9、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30 、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5年2月18日 发行首日:2025年2月20日 预计发行期限: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4日,共3个交易日 2025 2 20 -2025 2 24 3 网下发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个交易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披露。 二、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2024 1 15 36 2024 8 29 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 个月。 年 月 日,公司 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732号”批复,公司将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短期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15 15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不超过 亿元(含 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根据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和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可能调整用于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具体金额或明细。发行人调整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具体明细,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次公开短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置换前期偿还到期短期公司债券的自有资金,具体如下:单位:亿元
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授权、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债券存续期间,如募集资金需要变更用途,则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授权程序,安排信息披露,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方可变更资金用途,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 发行人调整偿还有息负债的具体明细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并在调整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公司拟开设一般账户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本期债券的资金监管安排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约定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进行持续的监督等措施。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划转等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 为了加强规范发行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持续监督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一次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六)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发行人负债结构的影响 以2024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变。 2、对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从融资方式来看,公司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从融资期限来看,公司短期融资渠道包括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拆借、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买入债券回购、证金公司的转融资、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中长期融资渠道包括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变。 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将有效地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满足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具体使用情况如下:发行人于2025年1月13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D1”。债券代码为“524096”,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不用于购置土地,并将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督机制和隔离措施。另外,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人承诺,如在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86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2,340,452,915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2,340,452,915元 设立日期:1992年7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664275090B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邮政编码:130119 0431-85096806 联系电话: 传真:0431-85096816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曼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2012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行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业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信息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而设立。 1、吉林证券设立 东北有限的前身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证券”)。 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成立吉林省证券公司的批复》(银复[1988]237号)批准,1988年8月24日吉林省证券公司正式成立,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2、第一次增资改制 1997年10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396号)批准,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1.2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亿元。 3、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9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吉林省证券有限公司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102号)批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组建新的证券公司。 2000年6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132号)批准,吉林证券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注册资本增至1,010,222,500元。 2003年12月5日,受中国证监会指定,东北有限托管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的客户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2004年4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北有限在长春、北京、大连、太原、江阴、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新设23家证4、股权分置改革,设立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17号)核准,锦州六陆与东北有限于2007年8月20日完成吸收合并,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吉林省长春市,公司经营范围2007 8 27 变更为证券业务。 年 月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公司随后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581,193,135元。 2007年8月31日,东北证券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581,193,135元。 5、2009年派股 2009年6月26日,东北证券实施完毕2008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送1 股派3元现金);2009年8月13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639,312,448元。 6、2012年增资扩股 2012年8月22日,东北证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339,270,568 A 2012 9 3 发行了 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 年 月 日,新增股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2年10月11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978,583,016元。 7、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4年4月16日,公司实施完毕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1,957,166,032股。2014年5月15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957,166,032元。 8、2016年向原股东配股 2016 4 14 383,286,883 年 月 日,公司以向原股东配售的方式发行完成 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年4月21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2,340,452,915元。 (二)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亚泰集团、吉林信托,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吉林省财政厅 长春市国资委 49.42% 9.08% 其他股东 吉林信托 亚泰集团 11.80% 30.81% 57.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参见本节“(三)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三)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尚龙 注册资本:324,891.36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9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61012F 经营范围:建材、房地产开发、煤炭批发经营、药品生产及经营(以上各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营)、国家允许的进出口经营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亚泰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9 30 截至 年 月 日,亚泰集团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理质押 万股,占亚泰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 15.18%。 2、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89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号 法定代表人:邢中成 注册资本:31.50亿元 成立日期:2002年3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1220000123916641Y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本外币)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信托2023年度/年末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吉林信托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四、发行人权益投资情况 (一)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1、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 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579440XR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469弄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9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8128151J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55号54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资本:7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5YX3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1201、1202、1203、1205室 法定代表人:濮岩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1月12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T12Q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注册资本:33,333.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2023年度/年末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企业情况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注册资本:22,2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83569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主要合营、联营企业财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公司2023年度/年末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1、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构建了规范、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构架。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2、公司治理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成熟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规章制度,建立了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专业、规范、透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差异。 3、“三会”运作情况 (1)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齐备,会议文件均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正常签署。发行人在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其中,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均回避表决。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确保所有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良好。 (2)董事会运作情况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目前共有13名成员,董事能够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认真出席董事会,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订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发行人专门委员会正常发挥作用。 (3)监事会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目前共有9名成员,监事的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监事能够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发行人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利益。 (二)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内控规范实施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覆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全体员工各层级,贯彻决策、执行与监督各环节,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1)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控制系统,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业务部门核定业务规模;对重要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度;对各部门日常费用、资本性支出建立预约申报机制,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授权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制订合理的资金流动性补足机制,及时启动资金流动性应急流程。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内控、合规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工作细则》《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公司还明确了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补足机制、敏感性分析机制和压力测试机制等。 (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公司经营管理层则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4)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为加强资金运营的内部管理,公司制定了《自有资金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应急处置方案》。 公司资金管理运营模式为公司以年初资产配置委员会确定各业务资金规模为基础,将公司运营资金分为封闭资金和非封闭资金进行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采取以下主要具体措施,筹集资金,化解流动性风险:1、同业借款。(1)银行间市场拆借;(2)银行借款;(3)转融通借入资金、两融收益权转让融入资金。2、压缩业务规模。在特殊情况下,压缩自营、固定收益、信用交易、金融创新、母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等业务规模,降低公司流动性风险。3、处置资产,收回资金。通过处置金融资产或其他可迅速变现资产收回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 2、内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公司依照上述已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了较完整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成立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小组,全面梳理、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现状,涵盖了公司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项内容,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不断优化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内部管理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均能独立运作,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独立性 公司具有开展证券业务所必备的独立完整的资产,包括房产、设备、席位、商标等,公司对资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独立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不存在资产、资金被第一大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人员独立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劳资制度,拥有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不存在受股东干涉的情形。 3、机构独立性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内部经营管理部门独立运作。 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系统,拥有独立、完整的证券业务经营管理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公司现有办公机构与场所具有独立性,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4、财务独立性 公司制定了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工作。 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办理了独立的税务登记。公司与股东单位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和混合纳税的情况。公司财务具有独立性。 公司没有为第一大股东等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5、业务经营独立性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分属不同行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证券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自主经营能力,业务经营不受股东单位的控制与影响,能独立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能独立承担风险及责任。 六、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13名、监事9名、高级管理人员10名。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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