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汉朔科技”)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企业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汉朔科技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若本企业、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以及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如有)从事的业务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企业将作为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不向其他业务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汉朔科技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汉朔科技。若上述主体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7)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汉朔科技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汉朔科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汉朔科技进行赔偿。 (8)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是汉朔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汉朔科技”)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汉朔科技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及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如有)从事的业务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作为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不向其他业务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何与汉朔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汉朔科技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汉朔科技。如果上述主体出现可能与汉朔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7)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汉朔科技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汉朔科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汉朔科技进行赔偿。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汉朔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接和间接持有 0.15%份额的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6,401,235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1%。中金资本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1.94%财产份额并担任中金启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启元持有发行人股东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17%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0.36% 的股份。此外,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间接投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权,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 1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公司的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5)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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