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00135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二)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十)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工作细则、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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