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300270):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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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2月20日 21:06: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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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威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
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
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
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
|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
|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
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
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
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本次《公司章程》条款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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