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在治理制度层面上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3年 4月 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总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定期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的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2023年 4月 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治理制度层面上对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策划、安排、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投资者与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保证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充分保护公司股东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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