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5年02月20日 21:11:02 中财网
原标题:弘景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1、公司名称: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Guangdong Hongji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3、注册资本:4,766.00万元
4、注册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号
5、注册时间:2012年 8月 14日
6、法定代表人:赵治平
7、联系方式:0760-88587578
8、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9、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魏庆阳
10、电话:0760-88589678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面向全球光电领域提供专业的光学成像与视频影像解决方案,为客户持续创造更大价值,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汽车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和新兴消费光学镜头及摄 像模组,其中智能汽车产品应用于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兴消费产品应用于智 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和其他产品。公司专注于差异化和高增长市场,通过市 场开发,紧跟终端市场需求变化,保持业务持续成长;公司通过多年经营与发展, 已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戴姆勒-奔驰、日产、本田、 比亚迪、吉利、长城、埃安、蔚来、小鹏、飞凡、路特斯、Ring、Blink、Anker、 Insta 360、70mai、小米等终端品牌提供专业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积累,建立了广东省智能光电影像(弘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成功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公司在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的研发、设计等方面积累了大量核心技术,创新设计出一系列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公司熟练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玻璃球面镜片、玻璃非球面镜片、塑胶非球面镜片等光学核心零件加工技术,光学镜头组装、镜头调芯、模组自动调焦技术以及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检测评价技术,公司按照 GB 15084-2022标准(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和 QC/T 1128-2019标准(汽车用摄像头)建成了高水平图像评测实验室。公司已配备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线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出具有超高清、超广角、超薄、低眩光、无热化的光学镜头和宽动态、高帧率、自动加热的摄像模组,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产品需求。

2、核心技术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积极推进产品和技术创新,在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等方面积累了大量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领域及概要先进性表征知识产权情况技术来源
1带自动加热功能 的摄像模组设计 技术通过自动感温加热或雨 滴检测加热功能,对外露 的第一透镜进行加热,从 而在寒冷、潮湿、雨天等 天气状况或环境中达到 自动去冰除霜的效果,适 用于车载相机、户外监控 摄像机等众多领域运用该技术可实现在-20℃的 环境下120秒内快速去除冰霜 的效果,公司该项技术已处于 批量生产阶段,并进入了知名 汽车厂商已有 11项相关 发明专利、20 项实用新型专 利和 2项 PCT 专利获得授权自主研发
2超高清摄像模组 设计和生产技术采用玻璃球面和玻璃非 球面镜片,通过多个非球 面镜片消除像差,结合玻 璃模压技术、镜头调芯技 术、模组 AA技术,实现 超高清摄像模组的设计 和生产,适用于全景/运 动相机等领域该项技术可实现摄像模组 AA 调焦后,光心偏移小于 5个像 素,相机达到 8K成像效果已有 8项相关 发明专利和 6 项实用新型获 得授权自主研发
3疲劳驾驶监控光 学系统及其应用 的摄像模组设计 技术利用主动式红外光源投 射,配合近红外成像光学 镜头,可实现全天候驾驶 员监控,为疲劳驾驶监控 提供辅助预警(1)该项技术搭配 940nm红 外光,可实现全天候高清图像 采集; (2)可保证镜头在-40℃~ 105℃的温度范围内清晰成 像; (3)镜头高度小于 10mm,前 端口径小于 8mm,实现小型化已有 1项相关 发明专利和 1 项实用新型获 得授权自主研发
4高清广角日夜共 焦光学系统设计 技术利用不同光谱在光学元 件中不同的折射率,达到 可见光与红外光均聚焦 于同一焦平面,实现白天 使用可见光谱成像,晚上 使用红外光谱成像,具有 日夜共焦效果,适用于智 能家居、安防监控和车内 监控等场景该项技术最高可实现800万像 素,可见光、红外光共焦设计, 光圈最大可达 1.65;最大水平 角度可达 155度;最短 TTL 可达 13mm已有 8项相关 发明专利和 8 项实用新型获 得授权自主研发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领域及概要先进性表征知识产权情况技术来源
5全景双摄镜头光 学系统及模组设 计技术利用双鱼眼镜头+双图像 传感器背靠背式的结构 方案,实现双偏折式鱼眼 镜头+双图像传感器呈对 称方式布局,借助鱼眼镜 头超 180°视场角特点,结 合图像软件拼接算法的 处理,实现双摄模组 360 度全景成像,适用于全景 /运动相机等领域(1)该项技术最高可实现拍 照 4,800万像素,视频 8K成 像效果; ( 2)可保证镜头在 -20℃~85℃温度范围内清晰 成像; (3)双镜头+双图像传感器方 案可满足全景视场范围及像 素要求,通过背靠背式结构实 现小型化,满足便携要求已有 13项相关 发明专利和 6 项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6大光圈、小口径、 高像素车载镜头 设计技术由高精度光学镜片构成, 采用光阑前移方式,有效 减小镜头前端口径,同时 采用大光圈设计,有效保 证在低照度下的良好成 像质量,适用于车载光学 镜头(1)镜头光圈可达 1.6,在低 照度下成像清晰明亮; (2)前端口径最小达到 12mm 以下,实现小型化; (3)已实现最高 800万像素 车载镜头量产已有 13项相关 发明专利和 19 项实用新型获 得授权自主研发
7摄像模组温漂设 计控制技术在不同温度环境下,通过 改变镜片光焦度配比、结 构件和底座材质等方式, 稳定镜头光学后焦距采用不同温度特性的元件进 行组合优化,实现不同温度环 境下镜头的焦点偏移量小于 1um,MTF变化量小于 5%, 保证成像效果稳定已有 3项实用 新型获得授权自主研发
3、研发水平
公司在光学行业深耕十余年,经过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已掌握多项国内先进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丰富的科技创新成果。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已取得境内专利 270项,其中发明专利 116项,实用新型专利 154项;取得PCT专利 3项。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为丰富的科研成果。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2024年6月30日 /2024年1-6月2023年12月31 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 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 日/2021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88,555.2975,268.9159,292.8228,410.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万元)49,275.5442,382.8430,659.3414,503.4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9.78%35.13%39.64%44.78%
营业收入(万元)45,024.6677,302.1644,649.6525,171.79
净利润(万元)6,852.4411,643.005,645.371,525.81
项目2024年6月30日 /2024年1-6月2023年12月31 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 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 日/2021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6,852.4411,643.005,645.371,525.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6,851.5411,429.675,056.891,497.10
基本每股收益(元)1.442.441.26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1.442.441.260.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14.9631.9226.3616.91
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万元)7,302.3115,454.154,427.77-1,070.28
现金分红(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6.656.476.298.25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新产品研发及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开发生产需综合应用光学、机械和电子等多学科技术并掌握精密制造工艺,对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要求较高。同时,随着下游新兴消费及智能汽车等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终端消费者对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性能要求持续提升,行业内技术迭代升级,对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智能汽车领域,随着自动驾驶级别向 L2-L3的跨越,智能汽车对环境感知的要求逐步提高,光学镜头需提升广角、高相对亮度、高通光、高像素等性能;在智能家居领域,产品对光学镜头的超广角、高像素、日夜共焦等方面性能不断提高;在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对加强动像捕捉、防抖、防水等防护性能以及成像清晰度、稳定性等方面也提出更高要求,各领域产品存在持续迭代更新的情形。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或未能持续进行产品技术的迭代创新,公司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客户流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研发失败风险
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是由光学设计、精密制造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而成的创新型行业,融合了几何光学、色度学、热力学、精密机械技术和电子技术等多学科专业技术,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设计、生产工艺以及精密加工等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是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点。从行业趋势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的终端应用产品显现出数字化、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下游厂商对光学镜头产品在高分辨率、超广角、大光圈、低畸变、小尺寸等技术指标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如未来公司因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方向偏差、未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等因素而失去目前在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内拥有的技术优势,亦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出现其他替代产品和技术,从而使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失去竞争优势。

3、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对技术要求较高,需要长期的技术经验沉淀,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积累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研发团队对于核心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品质控制等具有重要作用。若公司未能在研发人员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作条件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能导致研发人员大规模离职,或出现私自泄露公司核心技术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5.85%、33.33%、46.29%和 47.38%,其中公司对影石创新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占同期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56%、99.09%、99.75%和 99.72%。报告期内,影石创新是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最主要的客户,公司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已覆盖影石创新旗下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和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等多款终端产品。若影石创新因上下游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终端消费需求等因素的不利变化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开展的 337调查的裁决结果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将导致其终端产品的销售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需求减少,使得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若影石创新因终端产品销售不及预期或自身盈利考虑等原因,要求公司降低产品单价,可能导致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毛利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12,280.47万元、26,548.67万元、60,024.80万元和 35,312.4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79%、59.46%、77.65%和 78.43%,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面向的下游客户主要为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厂商、Tier 1、EMS厂商,客户生产经营规模大、商业信誉良好,并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情形,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6、未来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在光学镜头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的大背景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市场整体保持了快速增长,同时,行业良好的前景吸引了更多新进入企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2,372.95万元、43,436.71万元、76,534.19万元和 44,684.81万元,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并快速进行技术升级、产品迭代,或未来市场开拓受限,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增长不及预期,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7、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7.01%表决权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降至 42.75%,仍处于控制地位。尽管公司已建立旨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对完善的公司制度,但如果赵治平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亦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8、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5,171.79万元、44,649.65万元、77,302.16万元和 45,024.66万元,公司经营规模保持快速增长。随着公司在智能汽车和新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管理、产品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将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进而影响未来的持续发展。

9、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若未来公司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以及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追责的风险。

10、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793.59万元、9,218.56万元、12,504.44万元和 14,471.8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91%、15.55%、16.61%和 16.34%。公司执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量提前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备货,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如果客户不能按订单约定提货,将造成公司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存在计提大额跌价准备的风险。

11、应收款项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257.36万元、13,953.86万元、16,317.91万元和 19,968.46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192.15万元、149.55万元、1,459.30万元和 908.61万元,合计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70%、23.79%、23.62%和 23.58%,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62%、31.59%、23.00%和 46.37%。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较高,占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进而造成资信状况恶化,则公司存在因货款收回不及时甚至无法收回导致公司产生坏账的风险。

1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0.65%、30.10%、25.63%和 28.00%,占比较高。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通过美元进行结算,报告期内人民币万元、16.40万元和-100.99万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96%、-7.21%、0.13%和-1.33%。如果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13、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面向科学前沿并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也是我国制造业升级的关键环节,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促进光学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创新及产业化。尽管在未来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业政策将继续大力扶持光学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宏观经济波动、技术更迭等因素导致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政策风险。

1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高度市场化行业,公司产品面向的智能汽车智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机器视觉等下游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行业内现有竞争对手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抢占现有市场份额。同时,良好的市场机遇也吸引了更多企业布局相关技术进入这一市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竞争。其中,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进入该细分领域的镜头模组厂商数量也较少;而在智能汽车智能家居领域,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特征,虽然存在较高的客户认证壁垒,市场竞争仍相对激烈。如果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有效整合资源、满足新兴应用领域不断提升的性能需求,则可能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15、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9,094.29万元、13,074.35万元、19,613.43万元和 12,512.29万元,占比分别为 40.65%、30.10%、25.63%和 28.00%,公司的客户及终端品牌商范围覆盖亚洲、北美洲等主要地区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所从事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客户覆盖面广,整体上与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策的波动密切相关。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政策和市场开发措施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的外销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16、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弘景仙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若未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自身条件变化,导致公司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8,765.17万元,拟投资于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按照公司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公司平均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将大幅增加。如果募投项目建成后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大幅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已进行了充分准备,但如果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募投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风险。

(3)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扩大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规模,使公司的产能有较大的提升。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如果未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从而导致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拟发行新股 1,588.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 与战略配售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158.8666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710万元;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12个 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 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 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询价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 并具有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汪伟和温立勇。

保荐代表人汪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汪伟,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68804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通股份(60383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等。汪伟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温立勇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温立勇,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图山鼎(30049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尚荣医疗(0025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兆新股份(0022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发证券(00077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温立勇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金笛。

项目协办人金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金笛,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68804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TCL科技(00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TCL家电收购奥马电器(002668)项目等。金笛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李龙、刘鹏、石文禹、于鑫诺、巫保平。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通讯方式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的联系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北塔 75层,联系电话为 0755-33089885。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同意推荐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2023年 4月 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23年 4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的说明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
发行人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三条中第(一)项指标。发行人符合该项指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 15%?是 □否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 为 55.21%,不低于 15%
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 于 1,000万元?是 □否2023年度,公司研发投入金额为 4,999.99万元,不低于 1,000万元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 25%?是 □否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为 75.24%,不低于 25%
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研发内控相关资料、研发支出明细表、研发投入归集相关原始凭证;2、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收入明细表、收入确认相关原始凭证,核查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3、复核发行人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的计算过程。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归集准确、完整,报告期各期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相关指标要求。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
发行人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属于光学与光电子行业中的光学镜头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大类下的“光电子器件制造”(代码:C3976)。

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 10期,总第十六期)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则;2、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按业务类型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3、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关于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的规定;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限制类产业的相关规定;4、公开查询可比公司的行业分类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归类相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不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

3、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性
发行人在光学行业深耕十余年,经过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已掌握多项国内先进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丰富的科技创新成果。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已取得境内专利 270项,其中发明专利 116项,实用新型专利 154项;取得PCT专利 3项,并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为丰富的科研成果。

公司建立了广东省智能光电影像(弘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按照 GB 15084-2022标准和 QC/T 1128-2019标准建成高水平图像评测实验室,拥有 MTF测试仪、超高精密三维测量仪、偏芯测量仪等先进检测设备。公司建立了研发 PLM管理系统,确保项目管理效率和研发品质,快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光学技术解决方案。

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研发相关制度文件及专利证书;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专业资质证书、获得的主要奖项证书等文件;3、获取并查阅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相关的行业研究资料、同行业公司相关资料;4、获取发行人关于核心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应用领域等情况的说明及访谈资料;5、获取发行人关于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的说明文件、研发项目的内控文件;6、通过客户走访调查了解发行人产品的技术竞争优势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备先进性,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4、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成长性
随着应用领域和使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和丰富,以及不断增长的下游市场需求保证了光学镜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广阔的市场空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5,171.79万元、44,649.65万元、77,302.16万元和 45,024.6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525.81万元、5,645.37万元、11,643.00万元和 6,852.44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整体持续增长,呈现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强的成长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88%、97.28%、99.01%和 99.25%,占比较高。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产品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发行人始终坚持走技术驱动发展路线,注重投入研发、人才培养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研发人员数量占比较高,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建立了保持创新能力的有效机制安排,并通过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持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下游行业相关研究报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统计资料,分析发行人关于产品市场空间的表述是否准确;2、查阅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成长性特征;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收入明细表、主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相关资料,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分析发行人成长性是否来源于其核心技术或产品;4、获取发行人研发人员名单,获取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专业资质、重要科研成果及奖项相关资料、研发相关管理制度、研发中心建设及合作研发相关证明文件、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及发展规划说明文件,分析发行人创新能力是否能支撑其持续成长。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产品市场空间的表述准确;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发行人成长性来源于其核心技术及其产品;发行人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其成长;发行人成长性可持续。

5、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属于光学与光电子行业中的光学镜头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7电子器件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76光电子器件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号),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行人下游行业主要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产品制造领域,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等 28部门发布的《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发行人自身及下游行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经营发展战略要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产业。

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号)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则;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等产业政策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①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工商档案等资料,发行人前身中山市弘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年 8月 14日。2016年 5月31日,中山市弘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经核査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专门委员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组织结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①经核査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并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2024)0600117号《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经核査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运行记录等资料,结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众环专字(2024)060010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①经核査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股权结构情况,核査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和主要客户情况,核査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査表和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结合实地访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4)060011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③发行人主营业务、实际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经核查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外汇、海关、环保、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等,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查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766.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根据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588.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4、发行人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所选定标准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亿元”。

公司 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1,429.67万元,营业收入为 77,302.16万元,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亿元;同时,根据公司最近一次融资估值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场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15亿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保荐人将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建立相 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3)督导 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2)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1)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的 情况;(2)督促发行人对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 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 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促发行人积极回 报投资者(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 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6、现场检查(1)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2)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发行人及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 定(1)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 关会议;(2)可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资料,并 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其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 资料;(3)可对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4)可核查监管部门关 注的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进行共同核查
(三)其他安排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推荐结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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