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时间:2025年02月20日 21:11:02 中财网
原标题:弘景光电: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承诺页码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1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7
3关于股份回购或股份买回承诺函24
4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30
5在审期间不现金分红的承诺32
6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33
7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35
8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3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本人承诺不会将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6.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约束措施如下: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现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本人承诺不会将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6.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约束措施如下: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如下事项: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东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间接权益持有人李树憬、梁余音、岳新宇、王骏和罗浩彬外,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号》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电子申请文件与预留原件均保持一致,如存在电子申报文件与预留原件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等主体(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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