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华集1 (163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第4次)
债券简称:H20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第 4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5年 2月 19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月冻结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权 1亿元。 2022年 2月 1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1)辽 01民初 4389号。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7,883,125元;及以该到期未付租金7,883,12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 2020年 8月 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到期未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约 55万元);2.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84,885,625元;3.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 1,000元;4.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000元;5.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际发生财产保全保险费92,768.75元、律师费 125,000元;6.被告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前述全部五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两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5,000元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年 4月 3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 1月 28日,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辽 01民初 43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融资债务本金 13,478,983.33元、违约金 20,0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927,687.75元、律师费 150,000元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 12月 20日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 01民初 16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欠付租金 92,768,750元、留购价款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92,768.75元、律师费 125,000元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及进展情况 2021年 8月 4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请求撤销(2020)辽 01民初 182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2021年 9月 3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1民初 1821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 11月 13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民终 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1民初 4389号民事判决,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4年 1月 17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92,768,750元”改判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债权 89,168,750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 3,600,000元); (二)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第三项“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 10,000元”改判为“驳回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留购价款 10,000元的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 10,000元); (三)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第四项“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92,768.75元、律师费 125,000元”改判为“驳回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费 92,768.75元、律师费 125,000元的请求”。(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217,768.75元); (四)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5年 2月 1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民终 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实际重整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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