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00:05:24 中财网
原标题:恒鑫生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号)
声明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三、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 8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要求 ............................................................................. 12
六、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12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情况 .......................... 13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3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2
十、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 2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华安证券指定陈功、刘传运担任恒鑫生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陈功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担任集友股份(603429.SH)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中电兴发(00229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长信科技(30008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办人、中电兴发(002298.SZ)重大资产重组协办人,中南建设(000961.SZ)借壳上市主办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股权融资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陈功女士和刘传运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期间遵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刘滔先生: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学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大地熊 IPO、浙江力诺IPO、自立高温 IPO、丰盛光电 IPO,自立新材定向增发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疏孟宇、刘灿、陈绘雯、王士亚、张瑜薇(至 2022年 10月)。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德平
成立日期1997年 10月 20日
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 36号
联系人孙小宏
联系电话0551-6565715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fhxin.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可降解环保材料、纸容器及配套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恒鑫生活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除可能存在的少量二级市场投资外,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华安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三个审核阶段。

1、立项审核
在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后,由项目执行成员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在完成初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立项审核小组审核。

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在接到质量控制部立项申请通知后,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时限内在系统中发表立项审核意见。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该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2、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在项目立项、项目组进场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后,至项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前,质量控制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查的结果将作为内核委员会审核的参考依据。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工作底稿完备性进行检查,并最迟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完成底稿验收工作。

3、内核委员会审核
在通过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完成底稿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向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交内核申请。内核委员会秘书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充裕的时间审阅材料。

内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一内核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内核委员会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的,为内核通过,否则为内核不通过。

内核通过的项目,内核委员会秘书及时将会议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请文件或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回复给内核委员会。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2年 4月 12日,保荐机构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内核会,审议恒鑫生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华安证券作为恒鑫生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恒鑫生活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22年 3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 2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22年 3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 2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未经依法注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聘请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6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6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341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前身恒鑫印务成立于 1997年 10月 20日,于 2010年 5月 25日更名为恒鑫纸塑,于 2012年 9月 19日更名为恒鑫环保。2021年 6月 1日,恒鑫环保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恒鑫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作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签署了《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21年 6月 1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变更以恒鑫环保截至 2021年 4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成立已满三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治理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和经营性资产,查阅了劳动合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承诺。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从事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经核查,最近二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专利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走访了商标局、专利局等主管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查看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了行业研究报告,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问卷,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了网络检索,查看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了网络检索,查看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发行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第二套标准相关指标;发行人技术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及先进性,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积极推进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深度融合,属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六、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基金编号管理人名称管理人登记编号
1合肥悦时景朗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QK829宁波悦时私募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69546
2合肥悦时景晖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QJ122宁波悦时私募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69546
3无锡复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SSD621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P1000303
注:宁波悦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4年 10月 15日更名为宁波悦时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19,805.27万元、35,231.31万元、65,097.97万元和 32,347.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45%、33.41%、46.65%和 45.04%。

2021年至 2023年,受益于现磨咖啡、新式茶饮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要客户业务规模有较大程度的增长,由此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多,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复合增长率为 81.30%;2024年以来,全国餐饮行业收入增速整体有所减缓,公司部分主要客户新增门店数量及销售规模增长亦有所减缓,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仅较上年同期增长 15.36%,增长放缓。

虽然公司与现磨咖啡、新式茶饮主要客户合作时间较长、合作稳定性较好,且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况,但若未来下游现磨咖啡、新式茶饮行业竞争加剧、增速进一步放缓导致公司主要客户需求减少,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或新产品,将可能导致公司来自现磨咖啡、新式茶饮的销售收入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纸和 PLA粒子,报告期内原纸和 PLA粒子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4.75%、31.28%、28.77%、30.43%和 23.68%、19.83%、19.51%、19.94%。

目前,国内原纸行业产能供应较为充分,但原纸价格受纸浆价格、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2021年纸浆价格上涨导致原纸市场价格上升。PLA以可再生的植物资源,如玉米、木薯等为主要原材料,相关原材料的价格走势对 PLA价格有较大影响;另外,随着禁限塑政策推进,PLA的需求将增加,亦可能推动 PLA价格上升。

公司主要原材料原纸和 PLA粒子价格存在波动的风险,若不能充分转移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将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以 2023年、2024年 1-6月的数据为基准,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且不考虑因原材料价格变动与客户协商调价等因素的情况下,假设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 5%、10%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1-6月2023年度
基准毛利率27.27%28.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30.9321,167.61
原材料价格下降 10%毛利率31.45%32.83%
 毛利率变动4.18%4.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32.3825,758.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23.02%21.69%
原材料价格下降 5%毛利率29.36%30.73%
 毛利率变动2.09%2.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31.6623,462.91
项目 2024年 1-6月2023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11.51%10.84%
原材料价格上升 5%毛利率25.18%26.52%
 毛利率变动-2.09%-2.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30.2118,872.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11.51%-10.84%
原材料价格上升 10%毛利率23.09%24.42%
 毛利率变动-4.18%-4.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29.4816,577.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23.02%-21.69%
公司产品售价主要以产品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合理的利润、汇率波动、市场供需情况、战略合作层级及合作前景等确定。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生产计划、采购价格、交期等因素择优选择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原材料供应商,不断拓展采购渠道,对供应商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且当原材料价格等发生较大波动时,公司通过与客户积极沟通,协商调整销售价格。因此,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时,公司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实际变动幅度应小于上述变动幅度。

(3)国际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36,747.19万元、56,124.57万元、56,397.34万元和 29,354.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79%、53.23%、40.41%和 40.87%,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68%、17.98%、10.85%和 11.19%。

美国政府自2018年9月起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涉及纸制与塑料餐饮具,除美国外,公司产品出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未针对中国纸制与塑料餐饮具施行贸易壁垒政策。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或未来其他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纸和 PLA粒子。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61.16%、66.52%、57.52%和 59.50%,较为集中。为保证原材料质量、供应渠道和生产工艺的稳定,公司对一种原材料一般会选择 1-2家供应商作为长期合作伙伴。与主要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若未来公司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有可能在短期内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一直非常注重安全生产工作,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但在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或员工操作失误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剔除了运输费及包装费)分别为 36.17%、36.48%、36.35%和 35.09%,毛利率较高且较为稳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原材料与制造费用等成本变动,以及销售规模与销售结构变化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整体毛利率水平较为稳定。若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或及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向下游传导,公司可能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众多,包括可/不可生物降解塑料餐饮具、可/不可生物降解纸制餐饮具。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化,主要受下游市场的客户需求变动以及禁限塑等政策的影响。由于下游市场需求变动以及行业政策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公司低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上升,或客户由于下游市场增长放缓、竞争加剧、改善成本需求等因素与公司协商下调产品销售价格,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降低成本,或推出高毛利率的新产品,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2)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公司基于产品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合理安排和控制存货规模,加强供应链管理和提高存货周转速度。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481.10万元、19,299.52万元、21,730.77万元和 20,009.0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9.94%、32.66%、33.76%和 29.97%。

与可比上市公司相当。但是,如果未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或公司存货管理不当,导致存货积压,也可能发生存货跌价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恒鑫生活于 2019年 11月及 2022年 10月、安徽恒鑫于 2020年 10月及 2023年 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之日起三年内减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699.79万元、1,358.79万元、1,873.66万元和 911.67万元,占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对参股公司投资损失后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65%、6.88%、7.20%和 7.50%。

未来,若恒鑫生活、安徽恒鑫未申请或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4)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36,747.19万元、56,124.57万元、56,397.34万元和 29,354.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79%、53.23%、40.41%和 40.87%,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此外,公司生产使用的 PLA粒子部分从境外进口,以美元结算。

报告期内,外币结算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 239.94万元、-702.63万元、-364.64万元和-396.18万元,占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对参股公司投资损失后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8%、-3.56%、-1.40%和-3.26%。由于汇率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的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创新风险
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广泛应用于快餐、外卖、饮品等餐饮行业,以及大型企业或机构、民用航空、家庭日用消费等客户群体。由于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使用量大,应用场景多,涉及餐饮安全,且可以作为文化推广与广告宣传的载体,因此下游客户通常对餐饮具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材质类别、外观设计等的要求迭代速度较快,要求公司不断提高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以满足客户持续不断的需求变化。

同时,近年来国内外出台多项法规、政策,促进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向环保化、低碳化方向发展,行业需要继续研究与开发应用于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可降解基础材料与改性材料。虽然目前公司在 PLA粒子改性及应用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公司亦必须持续加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开发,以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因此,下游需求变化与产品环保化、低碳化发展趋势,都对公司的创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进行持续的创新,将不利于公司后续的发展。

4、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从 2008年开始研究开发可生物降解材料于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应用,形成了自身核心技术,使得公司在产品性能、稳定性、规模化等方面形成优势。

虽然公司已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签署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但仍不能排除公司核心技术被泄露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随着禁限塑政策的推进,可生物降解餐饮具市场竞争将会愈发激烈,行业内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引入、培养机制,并配套长、短期的激励机制等多种方式,以吸引并留住人才,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核心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和激励,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5、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形成了稳定的管理团队,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

随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管理机构都将迅速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公司能否顺应发展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是公司需要面对的新课题,公司面临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合计控制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88.52%;本次发行后,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仍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虽然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但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人事安排、股利分配、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则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6、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 92.38%、94.79%、96.35%、97.11%和 85.03%、90.16%、92.10%、92.81%。报告期内,公司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计分别为 488.75万元、274.74万元、309.87万元和 165.02万元,占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对参股公司投资损失后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65%、1.39%、1.19%和 1.36%。

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司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同时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广泛应用于快餐、外卖、饮品等餐饮行业,以及大型企业或机构、民用航空、家庭日用消费等客户群体,市场需求量庞大。但是,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若越来越多的竞争者加入纸制与塑料餐饮具行业,将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2、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餐饮具作为食品、饮品包装的主要载体,消耗量大,用后不可生物降解餐饮具不能得到全面回收的情况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境内外各级政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分步推进禁限塑政策的实施。

(1)境内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自 2008年首个限塑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颁布至今,我国禁限塑政策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国家级禁限塑政策包括:①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②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地方政府及各行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政策。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受到境内禁限塑政策的影响情况如下表:

地区/行业禁限起始时间禁限范围涉及公司现有产品情况
海南省2020.12.1全省范围内禁止提供PE淋膜纸杯、PET/PP塑 PET/PP/PS 料杯、 杯盖
吉林省2015.1.1全省范围内禁止提供PET/PP PET/PP/ 塑料杯、 PS杯盖
民航领域2022 年起2022年起,年旅客吞吐量 200万 (含)人次以上机场相关区域、 国内客运航班,禁止提供不可降 解塑料餐饮具。2023年起,范围 扩大至全国所有机场PET/PP塑料杯、PET/PP/ PS杯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受境内禁限塑政策影响较小。但若未来禁限塑的区域与行业范围扩大,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境外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地区包括大洋洲、北美洲及欧洲,其中欧洲(主要是欧盟)、加拿大禁限塑政策较严、覆盖其内部区域较广,前述相关地区禁限塑政策涉及的公司产品情况如下表:

地区禁限起始时间及范围涉及公司现有产品情况
欧盟2021年7月,限制使用场景(随餐 售卖、附带标识),未禁止使用PLA/PE淋膜纸杯、PLA/PET/PP/ PS杯盖、PLA/PET/PP塑料杯
 2021年7月,禁止提供给消费者PLA刀叉勺、PLA吸管
加拿大自2022年12月起禁止不可生物降解塑料杯、PLA刀叉 勺、PLA吸管
公司其他境外销售地区亦发布了若干禁限塑政策,但不涉及类似上表的国家级/跨国家的全面禁限塑政策,其影响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36,747.19万元、56,124.57万元、56,397.34万元和 29,354.88万元。2022年,随着海运运力的恢复以及境外市场需求增加,公司外销收入较 2021年增长较快;2023年,公司外销收入与 2022年基本持平。

截至目前,公司境外销售受禁限塑政策的直接影响较小。但若未来境外国家/地区扩大禁限塑范围,可能会对公司出口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欧盟禁限塑进程受到塑料的替代品效果不佳以及欧盟委员会对可生物降解材料评估结果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可生物降解材料未获得欧盟委员会评估认可,且公司未开发出适合的替代产品,导致无法满足欧盟禁限塑政策需求,将会影响公司可生物降解餐饮具在欧盟地区的销售。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市场需求、公司技术能力等因素,作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但是,如果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不利变化,将出现项目延期或实施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3万吨 PLA可降解餐饮具的生产能力,新增产能较目前产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的产能消化情况主要受下游行业需求变化的影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导致公司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动,或市场开拓不力导致销售增长乏力,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将会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释放及经济效益体现需要一定的周期,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初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以来,宏观经济波动,各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下游领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需求将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国际海运运力紧张、导致公司货物运输出口难度加大;海运费用大幅上涨,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具有“泡货”属性,重量轻但体积大,每集装箱货值不高,海运费上涨对公司境外客户综合采购成本的影响较大,可能对公司出口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海运运力和海运费不能恢复到合理水平,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会持续一段时间。

3、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受到资本市场走势、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投资者对公司价值认可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下游餐饮具市场需求旺盛
公司主要产品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主要应用场景包括餐饮行业、大型企业与机构定制、民用航空领域、家庭日用消费领域等。

1、餐饮行业需求在较高的水平上保持增长
近年来国内的餐饮行业市场高速成长,2019年我国餐饮行业规模达到 4.7万亿,2010-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 11.4%。

2020年餐饮行业市场规模较 2019年有所下降;2021年餐饮行业市场规模较2020年增长较快,并超过 2019年的水平;2022年餐饮行业市场规模下降至与2020年大体相当的水平,预计未来餐饮市场整体将会趋于稳定向好的方向。同时,城镇化趋势下生活节奏加快、收入水平提升拉动外食就餐消费群体扩大,消费能力提升带动了消费需求的升级。消费者对餐饮的需求由满足基本生理需求升级为对品质、环境、服务、安全、氛围、社交等全方位体验的需求,极大的推动了餐饮行业的发展。

2、大型企业与机构订制需求增长
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尤其是纸杯,具有卫生、方便、质轻、美观、价廉的优点,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与机构进行纸杯定制,用于会议、接待等场景。

从大型企业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在定制的纸杯上设计图案、植入企业核心理念与愿景等方式,将“企业的文化写在纸杯上”,向外界凸显企业独特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影响力;亦可以在纸杯上展示公司 LOGO、主要产品、联系方式、地址等,起到广告宣传的效果。

基于使用方便等优点,以及企业文化宣传、广告效应等考虑,企业与机构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订制需求将会呈现增长趋势。

3、民用航空领域对可降解餐饮具需求提升
2021年 5月,中国民航局印发实施《民航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计划(2021-2025年)》,该计划指出到 2025年,民航行业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消费强度较 2020年大幅下降,替代产品应用水平明显提升。

根据政策要求,推动机场、航班及民航直属单位进行塑料污染治理,制定了2022年、2023年及 2025年的阶段性要求,禁止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运输量分别约为 6.6亿人次、4.18亿人次、4.4亿人次,民航领域对一次性不可降解餐饮具消耗量较大。随着禁限塑政策的推进,民航领域对可降解餐饮具需求将持续增加。

4、家庭日用消费领域需求
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作为餐饮具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居民生活中的重要采购物资。大型超市、百货商店、便利店、电商为居民采购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主要渠道。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作为居民日用品,市场规模较大,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市场规模有望保持增长。

综上,受益于餐饮行业、大型企业与机构、民用航空、家庭日用消费等方面需求的增长以及消费升级,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市场整体规模呈上升趋势。

(二)国家政策规划为可降解餐饮用具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随着塑料的大规模使用和缺位的塑料回收体系,“白色污染”成为全球公认的环境问题。可降解塑料通过光、生物等途径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完成碳循环,是解决“白色污染”的理想替代品。

2014年以来,法国、德国、新西兰、西班牙、冰岛等国家和地区针对塑料制品提出禁限塑时间表,并指出采用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传统塑料袋,世界其他各地也积极推进禁限塑进程。

2020年 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重点针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宾馆和酒店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四个领域提出禁止、限制使用的要求和时间推进节点。2020年 7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2021年 1月 1日起,将禁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餐具及塑料吸管等。2021年 9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根据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各省区纷纷出台政策限制不可回收塑料的生产与使用。

2024年 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证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将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使用列入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

因此,随着禁限塑政策逐步的推进,可生物降解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将迎来良好发展机遇,市场规模将持续增长。

(三)发行人在行业内具备竞争优势
1、产业链和产品线优势
在生产纸制餐饮具方面,公司具备从 PLA粒子改性、淋膜、印刷、成型的全流程加工生产能力;在生产塑料餐饮具方面,公司具备从 PLA粒子改性、片材加工、成型、印刷的全流程加工生产能力,形成了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掌握上述全流程的核心技术及生产工艺,使公司提升了应对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响应能力,缩短了产品试样周期,保证了大规模生产时的产品品质,并可以有效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产品线齐全,能够生产各种规格与式样的纸制餐饮具,包括纸杯、杯套、纸餐盒等;以及塑料餐饮具,包括塑料杯盖、塑料杯、刀叉勺、吸管等,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公司丰富的产品类型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实现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技术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技术研发创新,培育了一支研发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公司及子公司安徽恒鑫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连续 6年被评为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降解塑料)十强企业,被评为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安徽省印刷优势企业、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入选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公司重视技术和产品的持续研发,将技术研发能力视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公司目前拥有 5项发明专利,83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19项外观设计专利,并积累了 PLA粒子改性技术、PLA淋膜技术、纸杯高速成型技术等核心技术体系。

公司建设有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公司的 PLA环保纸杯成型车间于 2018年被认定为合肥市“数字化车间”,PLA环保杯盖成型数字化车间于 2018年被认定为合肥市“数字化车间”,刀叉勺注塑成型车间于 2020年被认定为合肥市“数字化车间”,PLA环保纸杯智能工厂项目于 2020年被认定为合肥市“智能工厂”。公司的 PLA冷饮吸管、PLA注塑餐具、PLA热成型餐饮具、PLA发泡一次性餐饮具及 PLA生物降解淋膜纸制品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称号。

3、可生物降解系列产品优势
在国内外禁限塑政策趋严的情况下,具备可生物降解产品开发、生产能力的餐饮具企业,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占得先机。公司在国内较早开展 PLA材料应用于餐饮具的研发工作,在 PLA粒子改性技术、PLA淋膜技术、PLA片材制备技术、PLA成型技术等方面建立了雄厚的技术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 PLA餐饮具为行业内代表性的可生物降解产品,成为国内咖啡、茶饮等众多知名企业可生物降解餐饮具的优选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可生物降解餐饮具收入分别为 41,202.49万元、55,419.70万元、75,411.23万元和 41,393.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19%、52.56%、54.04%和 57.63%,可生物降解产品的营收规模与营收占比均较高。随着未来禁限塑政策的推进,公司将凭借既有优势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并持续提升公司在可生物降解系列产品领域的优势地位。

4、生产规模优势
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产品的规格和品类众多,下游应用领域广阔且市场规模巨大。企业只有具备大规模的生产能力,才能提供不同规格和品类的产品,并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因此,规模化生产对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知名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提供商,先后建设了多条先进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生产线,形成年 90亿只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生产能力。

公司已在全国建立了多个生产基地,同时覆盖使用可降解餐饮具消费市场相对集中的区域市场,具备为国内外客户规模化定制产品及快速批量交货的能力。

生产规模优势衍生出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优势:在采购端,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既可以保证主要原材料供应质量的稳定性,又具备相对较强的议价能力,从而在稳定产品质量的同时,可以控制好成本;在生产端,由于生产规模大、生产能力强,公司能充分发挥生产规模优势;在销售端,由于生产基地布局合理,公司具备较快的客户需求响应速度,提升了开拓与服务客户的能力。

5、质量控制优势
由于餐饮具直接接触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下游客户对餐饮具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在食品安全方面,公司和公司主要产品通过了 BRC认证、FDA认证、LFGB测试,以及国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相关标准,满足高端餐饮企业对供应商提出的认证和测试要求。在管理体系方面,公司通过了 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SEDEX认证,完善了管理体系。在环境保护方面,公司的可生物降解产品通过了 DIN和 BPI等堆肥认证,产品的生物降解性能获得权威机构认可。

公司根据各产品特点,制定了严格的全工序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和体系化的质量控制措施,从原料进厂到生产制造过程,再到成品检验等,严格规范生产和检验人员作业标准,通过生产端和检验端的严格管控来提高并稳定良品率。经过对质量控制流程的不断改进,同时完善并严格执行产品首件确认、过程巡检、入库终检和出厂抽检等多层次的检验流程,使得公司产品良品率稳定在 99.9%以上。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得“人、机、料、法、环、测”环环相扣,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和管理提升、市场开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6、品牌及客户优势
公司非常注重品牌的塑造和推广,通过国内外专业展会、专业杂志、网络平台等各种平台进行品牌宣传,积极参与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建设有中英文的企业宣传网站以介绍产品、宣传品牌,提高公司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

凭借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生产制造能力以及可靠的产品品质等,公司与众多终端客户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瑞幸咖啡、星巴克、Manner咖啡等知名咖啡品牌;喜茶、蜜雪冰城、Coco都可茶饮等极具影响力的茶饮品牌;以麦当劳、汉堡王等为代表的全球连锁快餐品牌。公司积累的良好客户资源,有利于公司口碑宣传强化和品牌形象提升。

与知名客户合作,公司可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品牌客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具有可生物降解特性的餐饮具,与品牌客户合作提升了公司可生物降解产品的销量;品牌客户具有较强的行业前瞻性,通过配合其对产品各异需求的开发,可以不断提升公司竞争优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发展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展开,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匹配,并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年产 3万吨 PLA可堆肥绿色环保生物制品项目”计划建设年产 3万吨 PLA可堆肥绿色环保生物制品的智能工厂,生产产品包括 PLA纸杯、杯盖、杯套、纸碗、刀叉勺、吸管等。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现有可生物降解产品的生产规模,满足客户需求,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计划改造升级现有生产和仓储物流系统,建设涵盖生产物流、包装、仓储物流等环节的智能化体系。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较大的提高公司现有生产线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

“研发技术中心项目”是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基础上,重点研发 PLA材料的性能及应用,改进 PLA产品的工艺和回收方法,为公司产品改进和升级提供技术支持。

“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主营业务的平稳运行。

十、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保荐机构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在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印务服务、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财经顾问服务。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在本次证券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权陈功、刘传运担任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负责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本授权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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