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603409):汇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汇通控股:汇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汇通控股 股票代码:603409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Conver Holding Co.,Ltd.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 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2025年 3月 3日 特别提示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5 年 3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6月。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2号),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2,603.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0,875,89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1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 15.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 15.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 20.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20.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 C36)”大类下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C3670)”。截至2025年2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7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年扣非前/后 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4.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0.7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风险因素 1. 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目前客户主要是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2024年 1-6月,主要客户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振宜汽车、东南汽车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 94.37%,客户集中度较高。因此,如以上主要客户的订单量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如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前期投入等无法收回,进而对公司业绩和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2. 客户体量、市场地位的提升可能降低公司议价能力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主机厂,其产品销量的增加一方面会提升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客户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的提升,其议价能力会越来越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比亚迪、奇瑞汽车为销量增速最快的主机厂,其中,2021-2024年 1-6月比亚迪汽车销量分别为 74.01万台、186.85万台、302.44万台和 161.30万台,奇瑞集团 2021-2024年 1-6月汽车销量分别为 96万台、123万台、188万台和 110.06万台,其市场地位均稳步提升。随着上述企业销售规模的增加,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 3. 客户流失及项目拓展受限风险 汽车零部件企业一级配套商通过获得主机厂的供应商认证和产品定点形成销售,其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等对维系合作和保障持续的定点项目较为重要。如公司相关能力下降,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则会出现自身被替代等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在主要客户处采购占比相对较高,具备较好的市场地位;部分客户具备部分与公司类似产能,比亚迪和长城汽车具备顶棚、地毯等汽车声学产品产能,可能会对公司在特定领域的业务拓展存在不利影响。 4. 汽车技术革命对公司存在潜在影响的风险 电动化和智能化是汽车产业的技术革命方向,技术演进加速了整车行业的变革与洗牌。对主机厂来说,如果无法紧跟技术发展的方向,将面临业绩萎缩甚至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局面。如公司主要下游客户未能抓住汽车技术革命的机遇,其业绩下滑也将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以公司主要产品格栅为例,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革命对其影响分析如下: 格栅是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2021-2024年 1-6月,公司汽车格栅销售收入分别为 15,493.65万元、30,475.24万元、27,828.97万元和 12,402.3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14%、48.50%、36.40%和 27.87%。由于发行人的格栅部件没有使用在纯电动车上,只应用于燃油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如未来的技术方向演变为向纯电动车集中,则公司格栅产品存在销量大幅下降的风险。 5. 生产工艺技术变革的风险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喜好、政策变动等因素可能对生产工艺技术产生影响。以塑料件表面处理技术为例,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促进了表面处理技术的多样化,除电镀、喷涂技术外,公司烫印工艺的产品销量在报告期获得了快速增长,同时,公司也在拓展真空镀膜(PVD)等表面处理技术。如生产工艺技术变革,而公司未能在短时间内跟上行业步伐,则有可能造成订单流失,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研发能力无法跟上客户需求的风险 近年来,消费者的品位和要求逐年提升,对新车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如不能紧跟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订单获取能力。 7.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稳定的核心研发团队为公司持续的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发生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8. 外协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国内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近年来,随着自主品牌主机厂的快速发展,客户的订单量快速增加,公司现有产能满足不了客户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22.65%、18.31%、14.30%和 15.71%。 产能不足影响了公司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较高的外协比例增加了质量管控的压力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缓解产能压力。如果后续外协厂商发生供货问题或成本大幅提升,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 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756.16 万元、25,202.90 万元、34,102.80万元和 38,667.7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75%、40.11%、44.60%和 43.44%。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 98%,且主要为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长城汽车等综合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主机厂。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仍有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承诺事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事项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 12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54号)同意,本公司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 12,603.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3,087.5897万股将于 2025年 3月 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汇通控股”,证券代码“60340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 3月 4日 (三)股票简称:汇通控股;扩位简称:汇通控股 (四)股票代码:6034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603.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150.770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87.5897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515.4103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之“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和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之“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和和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631,80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5,669,397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 号)关于新旧规则适用衔接的安排,“新《上市规则》第 3.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 “(一)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3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614.02万元、15,678.40万元和 14,708.24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1,719.73万元、62,831.93万元和 76,458.5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416.77万元、13,569.89万元和 7,277.83万元。 发行人 2021至 2023年度财务数据符合《上市规则》3.1.2条规定的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汇通集团持有发行人 54,600,181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7.764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通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陈王保直接持有发行人 17,963,4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9.0044%;同时通过汇通集团、保泰利和合肥持盈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57.7643%、9.7648%和 5.8241%股份,据此,陈王保合计控制发行人 92.3576%表决权。陈王保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行及决策起 决定性作用,因此,陈王保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永秀、陈方明 王永秀为陈王保配偶,本次发行前,通过汇通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764% 股份;陈方明为陈王保弟弟,在公司担任董事,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2.7158% 股权,通过保泰利及合肥持盈分别间接持有汇通控股 0.3477%股份和 3.5806%股 份。2023年 5月 29日,陈王保与王永秀、陈方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 议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签署各方约定在协议有 效期内,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 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四)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汇通控股设立保泰利、合肥持盈两个持股平台由公司骨干员工或有贡献人员持股。基于稳定公司核心员工和实现激励效果的目的,两家持股平台分别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股权激励的方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保泰利持有汇通控股 7.3236%股权,合肥持盈持有汇通控股 4.3681%股权。 1. 保泰利持股平台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上述股东出资均为自有资金且已实缴完毕,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 合肥持盈持股平台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
(二)持股平台离职后股权/持股份额处理及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三)发行人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452.2296万股,本次发行 3,150.7704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150.770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4.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 15.0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 15.5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 20.0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20.7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2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150.7704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30.1204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6,301,20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520.65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5,058,88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47,62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47,620股,包销比例为0.4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1670元/股(按照 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7642元/股(按照 2024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6,185.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329.5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856.04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年 2月 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22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8,329.59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67,856.04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56,15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情况 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6月财务报告均经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3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 2024年 1-12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5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上述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编制采用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305号)和《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50号)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二、发行人 2025年 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 2025年 1-3月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 2025年 1-3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银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6 保荐代表人:陈默、汪洋晹 项目协办人:宫艺林 项目组其他成员:俞露、吴佳、汪颖、赵小飞、章起群、陈岚圣、蒋志刚、费霄雨 联系人:陈默、汪洋晹 联系方式:021-20328000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中银证券为汇通控股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默、汪洋晹,具体情况如下: 陈默: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 17年投行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宁波东力、恩华药业、易事特、宝明科技等IPO项目,维维股份非公开、江中制药非公开、智云股份非公开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江苏光洋轴承换股收购天津天海同步、福建实达集团换股收购深圳兴飞科技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汪洋晹: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 13年投行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溯联股份 IPO项目、上海沿浦 IPO项目、上海沿浦可转债项目、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华东设计院借壳棱光实业、中国海诚非公开发行、厦门国贸配股、天马股份 IPO、新东方油墨 IPO等项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陈默先生和汪洋晹先生均满足: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重大监管措施,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公司/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丽、黄华、王巧生、丁绍成、蔡卫民、周文竹;监事张斌、程辉艳、王丽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王保的亲属王永秀、陈方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陈方明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