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五零 (588660):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10:09:18 中财网

原标题:双创五零 :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 3月 17日
公告日期:2025年 3月 12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2025年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上的《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创业板和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或不能及时、足额获得赎回当日获得的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关于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ETF。

3、基金场内简称:双创五零;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创业50ETF基金
4、基金证券代码:58866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3月 10日基金份额总额:
775,344,015.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3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75,344,015.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3月17日。

10、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如下:

序号一级交易商序号一级交易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1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24〕198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自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24日进行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24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24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190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25年2月24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75,344,015.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55,788.40元。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2024 年2月27日全部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2月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775,344,015.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6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3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双创五零,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创业50ETF基金。

5、基金证券代码:5886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75,344,015.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0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6,628.1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3月10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9,370,67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7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745,973,33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6.2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胡国兰14,360,000.00货币资金
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货币资金
3洪少培3,990,000.00货币资金
4张锦兰3,500,000.00货币资金
5何智勇3,000,000.00货币资金
6福州融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融航琦红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3,000,000.00货币资金
7罗建峰2,999,000.00货币资金
8陈宏2,201,000.00货币资金
9张锦绣2,187,000.00货币资金
10解希芳2,100,000.00货币资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190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总经理:易勇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林娱庭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50128079799061C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构成(万元)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6.00%10,868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00%3,432
合计100.00%14,3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治理层面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以相应制度明确三会职责体系、议事规则和程序;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机制运行有效。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内部组织架构上,设立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REITs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养老与资产配置部、专户业务部、渠道与客服部、电子商务部、产品研发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基金事务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十八个一级部门;各部门权责明确,实现前、中、后台隔离运作。公司下设上海、北京以及福建三家分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产品研发委员会、内部问责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大宗商品采购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MD职级评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作为经营管理层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实现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

公司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员工硕士及以上学历者达146人,占比高达91.25%。

4、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批准,于2013年10月成立。公司下设上海、北京以及福建三家分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公司管理公募产品54只,涵盖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刘帆女士,南开大学金融工程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8年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交易员、ETF指数投资中心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11月加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月06日起任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1月31日起任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2月28日起任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3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30.43亿元,同比增长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0.49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6081.7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654.03亿份。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②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③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④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⑤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⑥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⑦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①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②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③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④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⑤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⑥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上市推荐人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5年3月1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本期末 2025年3月10日
资 产: 
银行存款74,650,732.07
结算备付金310,496,372.86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90,945,707.40
其中:股票投资90,945,707.4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00,003,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55,788.40
资产总计776,151,600.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 2025年3月10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31,875.18
应付托管费10,625.05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6,664.46
负债合计49,164.6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775,344,015.00
未分配利润758,421.04
所有者权益合计776,102,436.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776,151,600.73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10元,本基金份额总额:775,344,015.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90,945,707.4011.72%
 其中:股票90,945,707.4011.72%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00,003,000.0038.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85,147,104.9349.62%
8其他各项资产55,788.400.01%
9合计776,151,600.73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76,226,018.409.8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12,727,269.001.64%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992,420.000.2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综合  
合计90,945,707.4011.7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300750宁德时代33,300.008,541,450.001.10%
2688981中芯国际69,300.006,629,238.000.85%
3300124汇川技术74,700.005,796,720.000.75%
4688256寒武纪7,200.005,608,800.000.72%
5688041海光信息32,400.005,281,200.000.68%
6300760迈瑞医疗20,700.005,088,060.000.66%
7300274阳光电源50,400.003,440,808.000.44%
8300308中际旭创32,500.003,327,350.000.43%
9688008澜起科技39,600.003,195,720.000.41%
10688012中微公司15,300.003,151,800.000.4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55,788.40
7其他 
8合计55,788.4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本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意作为推荐人推荐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
2、《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一级交易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传真:020-87557689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公司网站: https://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广场 18-19 层2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554723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公司网站:https://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95597
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400-820-9898
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1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公司网站:www.yongxingsec.com
客服电话:4009160666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公司网站:https://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95551
1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95571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客服电话:95548
附件2: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1908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10)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申购赎回方式;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超额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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