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100ETF融通 : 融通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深证100ETF融通 : 融通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 2024年 12月 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8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紧密跟踪深证 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交易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章节。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20、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1、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4年10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 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 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年 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 7月至 2010年 3月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年 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1月 5日)、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3日至 2018年 8月 4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7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9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 1日起至 2020年 11月 30日)、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 20日起至 2021年 5月 21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4日起至 2021年 12月 15日)、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8月 5日起至 2023年 9月 11日),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5日起至今)、融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17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10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1日起至今)、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8月 22日起至今)。 月至 2018年 11月在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2018年 12月至 2023年 7月在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 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巨潮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 10月 17日起至今)、融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月 9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相关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办理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3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30.43亿元,同比增长 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0.49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5025.7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824.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号深创投广场 41层、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号深创投广场 41层、4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号楼 10层(09)1002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鲁婷 电话:(010)66190967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4层 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转 4985 传真:(021)38424884 (二)网下现金、网下股票、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增加或者减少网下现金、网下股票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288 传真:0755-25026188 联系人:林恩丽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4年 12月 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88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四、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账户的开立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对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认购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投资人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对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80%=40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0%)=50,4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份 总认购份额=50,000+1=5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 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50,4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5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与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对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份额: ?? ? 认购份额=∑(第??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1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1)如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确认。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费用(佣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得到的净认购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其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认购费用(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分别为 5,000股和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 17.50元和 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 A和 10,000股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佣金比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0.80%=1,340.0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 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340.00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分别为 5,000股和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 17.50元和 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佣金比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1+0.80%)×0.80%=1,329份 即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的情况下扣除1,329份本基金份额作为认购佣金,可认购到 166,17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6、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股票和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认购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如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ETF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其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的相关规定。 十三、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等,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可以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组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的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组合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项和第 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项和第 5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