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夏 (159368): 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夏 : 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 3月 24日 公告日期:2025年 3月 19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1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4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创业板新能源 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夏。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368。 5、截至2025年3月17日基金份额总额:206,289,841份。 6、截至 2025年 3月 1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6,289,841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3月24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24]167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含当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6,277,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2,841.00元。募集资金至 2025年 3月 14日已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现金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年 3月 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3月1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6,289,84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21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3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夏。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368。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6,289,841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3月1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96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5,249.9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3月1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5,398,44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6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00,891,39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38%。 截至2025年3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 2025年 3月 17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号院北辰中心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4月 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 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 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近 2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469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公募 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单宽之先生,硕士。曾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等。2024年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现任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电网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2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7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4日起任职)、华夏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26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14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14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成立时间:1988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1306420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联系人:蔡冰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A股于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股于2012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306420万人民币。 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硕士以上学历占65.22%,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1969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行政与管理硕士。李先生自 2021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1 年 9 月 28 日起担 任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自 1992 年 7 月至 2001 年 2 月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 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国外业务部进口科科员、副科长、科长,运输险部出口科科长,进出口业务一科科长;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浦东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党支部 副书记、书记;2003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工作,先后担任机构处干部、主任科员,机构二处副处 长,金融机构二处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处处长,其间于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担 任副秘书长(挂职);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副秘书长;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8 月担任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金 融工作局副局长。李先生自 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深交所会员理事代表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创业板股票发行 规范委员会委员代表;2022 年 1 月起担任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2022 年 1 月起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国际合作委员会主任 委员。李先生自 2021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经纪业务,兼任公司经纪业务委员会主任、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副主任、资产配置委员会委员,2017年2月起享受公司副总经理待遇,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副主任。陈先生还是中国证券业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先生曾于本公司担任不同职位,包括: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担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1998年1月至2000年3月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0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6年5月担任投资管理部(深圳)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3年2月担任销售交易总部总经理,其间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陈先生2015年1月担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龚怀鹏先生,1983年3月出生,经济学硕士。龚先生自2024年7月起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龚先生自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湘财证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工作;2009年7月进入海通证券,先后担任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投资理财中心副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经理、经理;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挂职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担任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资产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海通证券于2013年1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始终遵循“务实、开拓、稳健、卓越”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变更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承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于相关基金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基于此,本基金的托管服务自2025年3月14日起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经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一致,本公司将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后,再次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将据此相应修订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公司已于2025年3月18日就该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本公司官网。 (三)验资机构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5年 3月 17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 2025年 3月 17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生效,本报告期即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至 2025年 3月 17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3月15日发布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5年3月1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信息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作为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基金托管人对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委托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15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0642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固定期限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号 联系人: 蔡冰晶 电话:021-2318000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