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食品(605300):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佳禾食品 股票代码:605300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he Foods 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五方路 127号)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54,388,597股 2、发行价格:13.33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724,999,998.01元 4、募集资金净额:711,090,521.57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上市公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释 义 ............................................................................................................................. 3 目 录 ............................................................................................................................. 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6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4 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 29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2 第七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34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37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 5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3年 6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 1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4年 5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 6月 3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 12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4年 11月 26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5年 1月 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过程简述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5年 2月 25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等发行相关文件,于 2025年 2月 25日收盘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合计向 250名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文件。前述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2025年 1月 20日发行人前 20大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26名基金公司、22名证券公司、13名保险机构、169名其他类投资者。 本次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2025年 2月 25日)至申购日(2025年 2月 28日)上午 9:00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力定成(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伟松、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睿众实业有限公司共计 7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5年 2月 28日上午 9:00-12:00,经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23个认购对象的《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具体申购报价情况下:
上述 23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发行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3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 14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54,388,59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24,999,998.01元。具体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如下:
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 54,388,59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120,003,000股,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5,315,315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六、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 2月 26日),发行底价为 11.1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0.09%。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且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4,999,998.01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3,909,476.4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1,090,521.5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八、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5年 3月 7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衡验字(2025)00008号)。经审验,截至 2025年 3月 5日止,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724,999,998.01元。 2025年 3月 6日,主承销商将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2025年 3月 7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5)00009号)。经审验,截至 2025年 3月 6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4,388,597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24,999,998.0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3,909,476.4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1,090,521.5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54,388,597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656,701,924.57元。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 54,388,597股股份已于 2025年 3月 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无需备案的情形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众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伟松、董卫国、徐美敬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需要备案的情形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轻盐智选 6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般胜优选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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