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I创业板ETF (159821):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原标题:BOCI创业板ETF :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20】155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1、指数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费用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中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截止至2024年12月28日,其余所载内容截至2024年12月9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张博雅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2.3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 1.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 1.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82%;井冈山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0.73%;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6.5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制度协议处干部、资产保全部业务一处干部、副处长、基金托管部高级合规官、金融市场总部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 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王悦女士,硕士。曾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部、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等任职。2012年 3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现任副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24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蕾女士,博士。曾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金融信息与市场分析室、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总部等任职。2014年 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现任首席产品经理。2024年 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晓卫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干部、副主任科员、高级风险经理、主管;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大连市分行副行长(其间曾兼任风险总监)。2020年 10月至今,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宣力勇先生,学士,正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北京天然气集输公司经营处。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高级主管、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处长、副总经济师兼合同与纠纷管理处处长;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4月至今就职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总法律顾问、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 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静女士,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就职于西南油气田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干部、财务报告处副处长、会计核算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2023年 6月至今,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2023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沈金艳先生,本科。曾任德兴铜矿职工医院财务科会计;德兴铜矿驻北京办事处科员、财务部科员;江铜集团财务处科员;德兴铜矿财务部会计;江铜集团(德兴)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2年 4月至今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中层副职专职董监事。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在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任职。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就职于清华大学,任助理研究员。曾任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CEO。2017年12月起至今,就职于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22年 11月起至今,任 NWTM Inc独立董事。2023年 9月起至今,任 Tristar Acquisition I Corporation(纽交所TRIS)的CEO。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 12月退休。2021年 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江萍女士,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 6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李晶女士,硕士。曾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合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0年8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苏桢女士,硕士。曾任上海银行总行证券营业部柜员;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客服中心主管。2008年3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零售板块客服中心负责人、运营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 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员、科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行长助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王卫女士,学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西单分理处员工、副主任;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营业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监察稽核专员;中国银行崇文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私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 12月起,历任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深客户经理。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中石油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等职务。 2015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曾任上海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等职务。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葛浩先生,硕士。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 1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2012年 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2019年 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亓磊先生自 2024年 12月 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由公司执行总裁周冰先生代行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职务,具体代职日期自 2024年 12月 9日起,代职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基金经理 张艺敏,硕士研究生。2017年 7月至 2020年 5月任职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产品经理、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5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年6月8日-2024年4月29日)基金经理,现任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9月15日-至今)、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年 9月15日-至今)、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5日-至今)基金经理。 计伟,硕士研究生。2012年 1月至 2016年 8月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历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9月22日-2016年7月1日)、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 9月 22日-2016年 7月 1日)、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12日)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9年 7月任职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副总经理、ET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4月2日-2019年4月4日)、汇安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7日-2019年4月4日)、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1日-2019年7月19日)、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11日-2019年7月19日)、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6日-2019年7月19日)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3月8日-2023年2月8日)、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2日)、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21日-2024年5月21日)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管理部 ETF投资团队负责人及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12月 23日-至今)、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6月 8日-至今)、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23日-至今)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阳桦(2020年9月29日-2021年6月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王卫女士(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深客户经理) 副主任:夏冰先生(资产管理板块联席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屈研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funds.com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www.xzse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530 网址: www.dwjq.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0年 7月 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50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376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17,92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0份,两项合计共 217,920,000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20年9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所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10月 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BOCI创业,交易代码:159821)。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屈研 目前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20年 10月 2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买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已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 100% ?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业务办理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若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的 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ETF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个券选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7、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在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内;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本基金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