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缆(00138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5年03月19日 22:10:52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亚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新亚电缆 股票代码:001382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Xinyaguang Cable Co.,Ltd.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5年 3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1-6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有所了解 炒作遭受 )流通股 公开发行 限售流通 股数量较 )本次发 发行价格 重异常波 核查,审 素,切实 )发行市 中国上市 2023年) 3月 5 率为 18.91 2025年3月掌握,并 以承受的 量较少的 民币普通 为 6,013. ,存在流 有可能存 7.40元/ 情形,知 参与相关 高风险意 率与同行 司协会发 ,公司所 (T-4日 倍。 5日(T-4确信自身 失。 险 6,200.00 493万股 性不足的 上市后非 ,投资者 悉严重异 股票交易 ,强化价 平均水平 布的《中 行业为“ ,中证指 ),可比做好足够 万股,发 占发行后 风险。 理性炒作 当关注主 波动情形 投资者应 值投资理 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 气机械 有限公司 市公司估风险评估与财 后总股本 41,20 股本的 14.60% 险 板股票交易可能 能存在非理性 充分关注定价 ,避免盲目炒 风险 会上市公司行 器材制造业(C 发布的行业最近 水平如下:
证券简称T-4日 股票收盘价 (元/股)2023年 扣非前 EPS (元/股)2023年 扣非后 EPS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倍)-扣非前 (2023年)
汉缆股份3.480.22850.213815.23
杭电股份7.370.19610.162037.58
金龙羽17.910.37700.360647.51
中辰股份7.910.14240.080155.55
久盛电气15.880.22390.217870.92
26.41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5年 3月 5日(T-4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年扣非前/后 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 3:招股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亘古电缆为原 A股在审首发企业,2024年 6月终止审查,因此未纳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对比。

注 4:因金龙羽、中辰股份、久盛电气 2023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为极端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 2023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7.4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8.7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5年 3月 5日(T-4日)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18.91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0.8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
票而增加的情 期内出现一定 者注意,在作 素”的全部 风险 过长期快速发 、安徽、上海 企业存在明显 在华南地区 .45万元和 89, %、76.78%和 电缆的需求量 果未达预期, 风险 业绩有所波动 后归属于公司况下,公司的 度的下降。 投资决策之 容,关注相关 ,行业中企 等为代表的产 的运输半径, 销售金额分 746.88万元, 76.49%,公司 下降或本公司 对本公司生 营业总收入 东的净利润股收益和加 ,请仔细阅 险因素的描 的分布区域 集群。由于 此电缆行业 为 249,741.1 当期主营业 华南市场的 华南市场的 经营活动产 归属于母公 波动情况如下 
2024年 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117,660.84301,253.74276,294.35
同比-18.05%9.03%-4.50%
金额5,528.0416,436.9611,076.19
同比-34.63%48.40%14.85%
金额5,189.7316,297.2910,739.54
同比-37.88%51.75%11.56%
如上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总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波动,其中 2024年 1-6月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2024年 1-6月,发行人营业总收入同比下降 18.05%,主要系受电线电缆产品销量同比减少 26.20%所影响,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由于电网订单的履约期存在一定波动,且 2023年第 2季度对电网客户交付了较多架空导线,使 2024年1-6月对电网客户的销量与上年同期存在一定差距;第二,受市场需求波动和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影响,发行人对民用客户的产品销量有所波动。

2024年 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37.88%,主要系:一方面,因电线电缆产品销量波动导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受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影响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至 9.96%,导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34.72%。

2024年 1-9月,由于原材料市场价格回落、电网客户履约进度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205,113.15万元,同比下降 7.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686.30万元,同比下降 30.89%,两者的下降幅度较 2024年 1-6月均有所收窄。

2024年度,发行人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283,368.89万元,同比下降5.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169.38万元,同比下降19.19%,两者的下降幅度进一步收窄。

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原材料价格、销售能力及各种突发因素影响,未来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经营环境,将对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综合经营能力或抗风险能力不足,则会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的行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超过 90%,主要包括铜材、铝材等,其价格波动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营运资金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铜材主要包括铜杆、铜带等,其中铜杆的采购额占铜材采购额的比例超过 90%,受铜材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发行人铜材采购价格 亦有所波动,相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报告期内,沪铜连续(CU00.SHF)的平均价格分别为 61,025.29元/吨、58,225.43元/吨、60,088.67元/吨和 67,610.43元/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6月较上期的变动幅度分别为-4.59%、3.20%和 12.52%,其中 2024年5月 20日上涨至历史新高 78,707元/吨,较 2023年均价上涨超过 30%,因此报告期内的铜导体产品成本亦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铝材主要包括铝锭、铝杆等,其中铝锭和铝杆的采购额占铝材采购额的比例超过 99%,受铝材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发行人铝材采购价格亦有所波动,相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报告期内,沪铝连续(AL00.SHF)的平均价格分别为 17,407.41元/吨、17,452.31元/吨、16,508.43元/吨和 17,666.75元/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6月较上期的变动幅度分别为 0.26%、-5.41%和 7.02%,其中 2024年5月 30日上涨至 19,504元/吨,较 2023年均价上涨超过 18%,因此报告期内的铝导体产品成本亦有所波动。

上述铜材和铝材市场价格波动,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

一方面,部分下游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因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而受到抑制,对发行人的电线电缆产品销量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受部分客户的价格调整机制限制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产品售价变动滞后于铜材、铝材的市场价格变动,但产品成本与铜材、铝材的市场价格紧密联系,导致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仍持续维持高位,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预计将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一定幅度的下滑。

发行人采取了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对措施,但传导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的效果受订单报价时点和原材料采购时点存在时间差、部分订单临时变更交期、原材料价格实时波动、资金周转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所影响。如果未来铜材、铝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无法通过及时调整产品价格、远期点价等方式转移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则短期内会对公司主要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是从事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制造商,主要产品是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架空导线,第一大客户为南方电网。南方电网主要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和港澳地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南方电网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09%、40.10%、39.04%和38.82%,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 29.77%、47.73%、46.12%和 38.20%,占比较高。

如果电网客户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电网客户对电网建设的投资规模减少或者建设速度减缓;或者公司在参与电网客户的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未能中标、中标率较低等导致中标金额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与电网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9.21%、9.85%、11.74%和 9.96%,呈现波动趋势,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电网客户调价机制限制、部分订单合同履约期较长、未完全锁定销售订单的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上述因素变化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六)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98,730.63万元、76,421.40万元、84,152.80万元和81,908.42万元,金额较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且受到客户结算周期、资金安排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款项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将导致公司面临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电线电缆智能制造项目”“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可能出现产能过剩、项目盈利能力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八)产业政策风险
自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实施后,“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被列入限制类目录,新建限制类项目将被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公司现有的 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生产线被列为限制类项目,系在被列入限制类目录之前建成。根据国家发改委现有产业政策,目前对于限制类项目仅限制新增产能,并未限制原有生产线继续生产经营,但若未来对现有电线电缆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3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2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新亚电缆”,证券代码为“00138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60,139,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 2025年 3月 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 3月 21日
(三)股票简称:新亚电缆
(四)股票代码:00138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13.949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186.050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027%,约占本次公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860, 发行股票总量的 3.0008% 日期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陈家锦16,400.000039.81%
陈志辉8,200.000019.90%
陈伟杰4,100.00009.95%
陈强4,100.00009.95%
鸿兴咨询850.00002.06%
陈少英500.00001.21%
陈新妹500.00001.21%
陈金英250.00000.61%
清远联盈100.00000.24%
小计35,000.000084.95%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673.94934.06%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86.05070.45%
网上发行股份4,340.000010.53%
小计6,200.000015.05%
41,2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中的“3.1.2(一)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806号),发行人 2021年、2022年和 2023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626.29万元、10,739.54万元和 16,297.29万元,累计为 36,663.12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89,326.88万元、276,294.35万元和 301,253.74万元,累计为 866,874.97万元,满足上述所选择上市标准的要求。

此外,发行人 2021年、2022年和 2023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
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陈家锦董事长2023.11.28- 2026.11.2716,400.00通过鸿兴咨询持 股 425.00万股16,825.0048.07%
陈志辉董事、总经 理2023.11.28- 2026.11.278,200.00通过鸿兴咨询持 股 212.50万股8,412.5024.04%
陈伟杰董事2023.11.28- 2026.11.274,100.00通过鸿兴咨询持 股 106.25万股4,206.2512.02%
潘泽国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 会秘书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33.00万股33.000.10%
蒲丹琳独立董事2023.11.28- 2026.11.27----
段礼乐独立董事2023.11.28- 2026.11.27----
罗桃独立董事2023.11.28- 2026.11.27----
林仲华监事会主 席、销售部 部长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2.00万股2.000.01%
王广源监事、信息 部部长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2.00万股2.000.01%
梁启业监事、仓管 部副部长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2.00万股2.000.01%
胡元财务总监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3.00万股3.000.01%
何云平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2023.11.28- 2026.11.27-通过清远联盈持 股 4.00万股4.000.0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的 46.86%、23.43%、11.71%、11.71%股份,并且通过鸿兴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2.43%股份。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家锦,男,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4418021988********,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陈志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6********,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陈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6********,住所:广东省清新县。 陈伟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8********,住所:广东省清新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至本上市公书签署日,清远联出资人的情
出资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 性质
潘泽国66.0033.00普通合伙
陈海祥10.005.00有限合伙
何云平8.004.00有限合伙
阮雪娇8.004.00有限合伙
温海燕8.004.00有限合伙
胡元6.003.00有限合伙
胡焕生6.003.00有限合伙
卢国飞6.003.00有限合伙
林仲华4.002.00有限合伙
潘韫4.002.00有限合伙
李志芬4.002.00有限合伙
张志敏4.002.00有限合伙
王广源4.002.00有限合伙
钟广尧4.002.00有限合伙
    
出资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 性质
黄熙苟4.002.00有限合伙
陈建飞4.002.00有限合伙
梁启业4.002.00有限合伙
余宏波4.002.00有限合伙
李永权4.002.00有限合伙
陈文燕4.002.00有限合伙
袁志强4.002.00有限合伙
何智勇4.002.00有限合伙
朱慧贤4.002.00有限合伙
黄国伟4.002.00有限合伙
丁俊旺2.001.00有限合伙
黄锦燕2.001.00有限合伙
段先锋2.001.00有限合伙
廖灼佳2.001.00有限合伙
骆庆潮2.001.00有限合伙
温苑楠2.001.00有限合伙
王优2.001.00有限合伙
温永光2.001.00有限合伙
白桂珍2.001.00有限合伙
200.00100.00- 
(二)人员离职后股份处理
根据《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清远联盈的合伙人必须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其承继主体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如合伙人与发行人或其承继主体及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退伙,其应在终止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按照《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办理退伙手续。

对于员工离职导致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需要转让、分割或继承的,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主体。


限售安排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远联盈仍将遵守上述承 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日起 12个月内,不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益分派等导致清远联 。 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64,000,00046.86%164,000,00039.81%
82,000,00023.43%82,000,00019.90%
41,000,00011.71%41,000,0009.95%
41,000,00011.71%41,000,0009.95%
8,500,0002.43%8,500,0002.06%
5,000,0001.43%5,000,0001.21%
5,000,0001.43%5,000,0001.21%
2,500,0000.71%2,500,0000.61%
1,000,0000.29%1,000,0000.24%
--1,860,5070.45%
350,000,000100.00%351,860,50785.40%
    
--16,739,4934.06%
--43,400,00010.53%
--60,139,49314.60%
350,000,000100.00%412,000,000100.00%

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 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 、本次上市前 次发行后、上市前 况如下:发行,原股东不 配售选择权。 股东人数及 公司股东总数开发售股 股数量 91,667
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陈家锦164,000,00039.81%
陈志辉82,000,00019.90%
陈伟杰41,000,0009.95%
陈强41,000,0009.95%
鸿兴咨询8,500,0002.06%
陈少英5,000,0001.21%
陈新妹5,000,0001.21%
陈金英2,500,0000.61%
清远联盈1,000,0000.24%
广发证券213,6430.05%
350,213,64385.00%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4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7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5.8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8.5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8.7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1.98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4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40元/股,发行数量为 6,2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34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86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

根据《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348.1449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2,48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8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3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9503214%,有效申购倍数为 3,577.77639倍。

根据《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年 3月 13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43,186,357股,缴款认购金额319,579,041.8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213,643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8,600,000股,缴款认购金额 137,640,0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广发证券包销,广发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13,643股,包销金额为 1,580,958.20元。广发证券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344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 0.9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0,071.2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73元/股(按照 2024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0元/股(按 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806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0023号)。公司 2024年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和 2025年 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 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 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 2月 2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王志宏、成燕
项目协办人:程雅
联系人:王志宏、成燕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洋、魏应光、别舒啸、仲从甫、叶翔旻、雷丰善、吴瑞轩、王慧珍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广发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志宏、成燕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王志宏,保荐代表人,2015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三雄极光 IPO项目、东箭科技 IPO项目、瑞松科技 IPO项目、侨鑫集团公司债券、广州国发公司债券、长隆集团公司债券等多个项目,以及参与了广盐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以及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

成燕,保荐代表人,1999年加入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拥有 20年以上 IPO、再融资、兼并收购等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主持及参与粤水电的改制、辅导及上市申报工作,达意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普邦股份 IPO、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智光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贵研铂业配股项目,龙佰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分众传媒借壳七喜股份项目,明道灯光 IPO项目,视源股份 IPO以及定增项目,美迪西科创板 IPO以及定增项目,南网能源IPO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和高效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5年 9月 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5年 9月 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鸿兴咨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清远联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陈少英、陈新妹、陈金英、卢国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泽国、林仲华、王广源、梁启业、何云平、胡元(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5年 9月 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之一致行动人鸿兴咨询承诺
“1、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单位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单位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泽国、林仲华、王广源、梁启业、何云平、胡元(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该预案经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若启动条件触发,相关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第二顺位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顺位选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选择: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将在 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50%,且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①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 50%: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7、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若本公司因过失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公司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