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恒生A (540012): 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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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3月20日 09:05: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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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汇丰恒生A : 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有关内容,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 序号 | 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基金主代码 |
| 1 |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 | 540012 |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bcjt.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内容 | 内容 |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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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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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注册资本:991.6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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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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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9、指数使用费;
……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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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的计
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由基金管理人向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月人民币 7,500元
(若基金成立当月剩余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按当
月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指数使用费低于人民币
币7,500元,则按照人民币7,500元收取)。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
4、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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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
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5、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
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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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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