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3月21日 19:30:48 中财网
原标题:法拉电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8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 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 公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 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 发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 为64,000,000、4,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 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 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 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法 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 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象 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发 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4,000,000、4,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 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 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 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原(一)点删除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原(五)点删除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做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原第(四)点删除 原第(五)点删除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的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 2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己有;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原(四)点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涉及条文序号引用的,所引用的具体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公《公司章程》的条文号进行相应变更。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全文涉及的“股东大会”字样均修改为“股东会”,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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