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
|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
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
公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
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
发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
为64,000,000、4,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
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
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
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法
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
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象
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发
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4,000,000、4,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
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
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
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
|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无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
|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原(一)点删除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原(五)点删除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做出决议。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 |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原第(四)点删除
原第(五)点删除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无 |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的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 2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为己有;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无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 无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原(四)点删除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 |
|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涉及条文序号引用的,所引用的具体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公《公司章程》的条文号进行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