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电气风电(688660):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660 公司简称:电气风电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有关风险的说明。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 √否 7、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4,785,400.90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70,689,623.73元。母公司2024年度期初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112,707,764.35元,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83,397,388.08元。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2024年度公司亦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8、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1.1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1.2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1.3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1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设备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同时开展服务业务和风资源开发与投资业务,实现各块业务联动。 公司产品基本实现了全功率和全场景覆盖。产品覆盖2.5MW到18MW全系列风电机组,产品主要应用于陆上和海上场景的风力发电。报告期内公司在售的陆上风电机组主要是 5/6/7/8/10MW 级别产品,海上8/9/12/13/16级别产品。 2.2 主要经营模式 1、风力发电机组整机业务 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项目订单,采用“按单定制、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方式,通过向上游符合相应标准的供应商采购定制化及标准化的风机零部件,由公司各生产基地完成风力发电机组的装配、测试与生产后,完成订单交付。 2、服务业务 该业务主要涉及风机的增值服务、风场管理优化、人员能力提升等,包括备件方案、精益运维、专项运维、智能装备、智能资产管理、资产优化、培训与咨询等。公司根据客户方实际业务需求,对项目所涉及的人员、技术、物料、装备等方面进行任务分解,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完成后由客户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3、风资源开发投资业务 该业务是风机整机业务向下游的延伸,主要包括风资源开发、风电场投资及建设、风场运营或转让等环节。公司独立或与合作伙伴联合开发风资源、投资风电场,待项目建成后,或自持运营获取发电收益,或通过项目转让获取投资收益。 2.3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一)主要政策情况 我国正处于能源格局历经深刻复杂变革、能源结构加速向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历史节点。在“双碳”这一长期战略目标引领下,2024年,国家以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坚定不移地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进程,全力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报告期内,一系列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从拓展开发空间、完善消纳机制、促进设备更新、规范项目管理等多个维度,为风电行业的稳健前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助力风电行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1、深入推动能源革命,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能源结构持续优化。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 5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天然气消费稳中有增,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9%左右,终端电力消费比重持续提高。 2024年5月,国务院印发《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提出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 9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2024年 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开发。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合理布局和平稳建设节奏。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2、不断完善绿证制度和市场等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 2024年 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收购主体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收购电价也由全部政府定价转为部分政府定价,其余市场化交易,以促进可再生能源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安全可靠消纳。并在电网并网接入、保障性收购、电力调度、电力交易方面,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优先权”。 2024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文件提出,要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并提出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2024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提出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拓展了绿电、绿证的应用。 2024年 4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文件明确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专场交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色电力交易中,不对价格进行限价。绿证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024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做好消纳工作的举措,并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二是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三是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四是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从电网接入、市场交易等多方面提供政策指导和保障。 2024年6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要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打破省间壁垒,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要科学确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与本地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充分衔接后,确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 2024年 9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明确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 3、持续夯实风电发展基础 2024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资源普查试点工作,能够为风电项目的合理布局和规划提供更准确、科学的依据,有助于更好地开发和利用风电资源,避免盲目建设,提高风电项目的整体效益和质量。 4、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该政策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文件要求,既明确了要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又突出要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提升项目生态用海水平,从国家层面对海上风电项目管理中涉及的空间布局、节约集约、用海审批、生态用海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可有效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5、推动促进农村地区的风电发展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同时,提出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基本原则,各环节的责任分工,针对审批、收益分配及应用场景的创新机制,以及用地、并网消纳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6、促进风电设备更新与产业升级 2024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进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完善风力发电机等设备升级与退役标准,为老旧风电场“上大压小”的设备更新提供了政策支持,释放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行业发展情况 1、风电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新增装机和定标规模双双增高。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4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3.73亿千瓦,同比增长23%,占电力新增装机的 86%,其中风电新增 7,982万千瓦。在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稳步提升。2024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较去年同期增加5,419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新增用电量的 86%。与此同时,国内风电招标规模大幅增长。据行业媒体数据,2024年国内风电定标规模达220,644MW,其中,国内陆上项目中标量为178,921MW,国内海上项目中标量为13,661MW。 2、风电规模化开发持续推进,风光大基地建设进度加快。 风光大基地建设持续开花结实。据CWEA披露,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第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规划9,736万千瓦全部并网;全国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规划 4,183万千瓦,在建2800万千瓦,已并网1,300万千瓦;全国第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规划9,326万千瓦,在建4,100万千瓦,已并网273万千瓦。与此同时,匹配沙戈荒大基地的特高压外送工程也在不断建设中。 海上风电持续向规模化、集群化与深远海发展。2024年 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单30”政策正式落地。《中国海洋能源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4年预计中国海上风电全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800万千瓦,累计并网装机容量4521万千瓦,同比增长21.5%,全球占比超过50%。加速向漂浮式和机组大型化发展。2025年,全球海上风电将进一步向深远海和新兴市场拓展。 3、风电海外市场大有可为,国内整机商纷纷出海寻求业务增长极。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加速,海外风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中国风电整机商凭借供应链和成本优势,积极拓展海外市场,逐步提升中国风电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发布的《2024年全球风能报告》预计,全球风电市场新增装机2024年到2028年合计791GW且有望从2023年的131GW增长到2028年的182GW,复合年均增长率约9.4%,其中,全球陆上风电2024年到2028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6%,预计年平均装机量为13GW,且总装机量可能达到653GW;全球海上风电2024年到202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8%,2028年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量有望在2023年的基础上翻三倍。 报告期内,国内整机商向海外风电市场拓展进一步加速,中标国际项目的容量突飞猛进,据行业媒体统计,2024年度内国内整机商中标国际项目共计28,062MW,较同期有大幅增长,增幅达204%左右。 4、风电行业的内卷依然严峻,机组价格虽有企稳但仍维持低位 据CEWA表示,风电机组价格在“十三五”末、“十四五”初抢装之后大幅下降。到2024年为止,中国风电陆上机组(不含塔筒)加权平均价格降至1400元/千瓦,海上机组(不含塔筒)加权平均价格降至3000元/千瓦以下。2024年10月,12家风电整机商签署《中国风电行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自律公约》,呼吁“两严两抵三公开”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反内卷;11月,第六届风电企业领导人座谈会的40家风电公司就抵制低价竞争提出倡议。部分风电开发企业已经对各自的招标评分规则进行了调整。在此背景下,报告期内机组中标价格有企稳态势,但仍维持在低位。 (三)行业主要技术门槛 风电设备是一种集成气象技术、空气动力学、工业控制、工业传动、机械装备、电力电子、电力系统、传热学、大型轴承、复合材料、工业防腐等多学科技术的复杂装备系统。不仅需要有在上述技术领域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积累,还需要在叶片、控制、传动链、风电轴承等核心技术上拥有多年行业的技术沉淀、经验积累和实践经验,才能系统、有效的开发出有竞争力的风电机组。 特别是海上风电机组,不仅需要考虑海工装备相关的问题,还需要考虑风电机组特有的海上运输、施工环境、运行环境等复杂的场景,面对的不仅仅是复杂的跨学科技术积累,更需要多年的工程的实践经验及项目经验去迭代优化,先发者优势也从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相应的技术壁垒。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CWEA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公司新增装机容量分别为325万千瓦、460万千瓦、350万千瓦,综合市占率分别为6.5%、5.8%、4.0%,行业排名分别为第8名、第7名与第8名。 表:CWEA发布的2024年中国风电整机制造企业新增装机容量及占比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1、风电机组大型化持续提速,机遇与挑战并存 风电机组大型化已成为风电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据2024年北京国际风能大会发布的新机型统计,报告期内,国内陆上风机产品涵盖6MW到12MW级别,以契合大基地中高风速的市场需求;海上风机产品涵盖16MW到25MW级别,为深远海能源开发注入了强劲动力。与此同时,风电机组快速的大型化带来了制造质量保障的困境与核心部件的供应难题,这也是亟待跨越的阶段性障碍,未来风电机组的大型化发展需走兼顾经济性与质量安全的平衡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2、海上风电迈向深海远化发展,漂浮式风电逐步成为核心要素。 报告期内,国内已有海油观澜号、国能共享号等多个漂浮式海上风电平台投运,单台容量达到全球最大的16.6MW,另有全球最大已下线的国内漂浮式风机,容量达20MW。2024年6月,采用电气风电风机的全球首个漂浮式风渔融合项目“国能共享号”在福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顺利并网发电,标志着“水下养鱼、水上发电”的海洋经济创新模式正式进入实践阶段,为海上风电迈向深远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行业参与者纷纷探索风电+新业态,积极拓展风电+产业布局。 电力的应用场景正在延伸到从电源侧到负荷侧等多个领域,行业参与者不断探索“风电+”新模式的应用落地,例如“风电+氢能”、“风电+制氢氨醇”、“风电+海洋牧场”、“风电+乡村振兴”等多种综合能源融合创新模式,提高风电的消纳能力和稳定性,拓展风电的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 4、电力市场化交易节奏加快,绿电交易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体系 报告期内,2024年 11月新发布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明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提出2025年初步建成、2029年全面建成、2035年完善提升的“三步走”战略。 其中,2025年前,新能源市场化消纳占比超过50%;2029年前,实现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2035年前,形成市场、价格和技术全面协调的市场机制。同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推动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组织、价格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统一”。综上,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将持续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详见第三节中“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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