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股东谭伟、谭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伟先生和谭克先生计划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9,283,7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3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3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5年2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变动1%的公告》,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48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 2025年4月3日,公司收到谭伟先生和谭克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预披露的减持意向、减持计划及承诺的情形。 2.本次减持主体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伟先生和谭克先生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1.谭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谭克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