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公司股本总数72,742,06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合计转增29,096,827股(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为101,838,895股(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董事会已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4.2068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83.8895万元。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
| |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本条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7,274.206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183.889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
| |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注:本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均修订为
“股东会”,以下不再赘述。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
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
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参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参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
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本条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
| | 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本条 |
| 新增本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
|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新增本条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 第四十六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
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本条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
| |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删除本条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
年。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
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
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交之后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
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
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
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
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
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
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
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之后召开的股东会
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
董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
|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
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的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内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内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
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
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
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
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
便利或帮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
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比例时,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
|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 |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依据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赋予的
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2名。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删除第(四)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
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 | 删除本条 |
| 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
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
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
各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即时通讯或其它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
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即时通讯或者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本条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
| |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
| |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
| |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
| |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
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
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
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 | 删除本节董事会秘书 |
| 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
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
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
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
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及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七条第(四)~(六)关于董事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
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的意见。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的意见。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 删除本条 |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比例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 删除本章监事会 |
|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监事会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
会议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
事。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
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亏损。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
为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
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
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
核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
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如涉及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公司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
| 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
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要履行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七)款的决策程序。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
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
分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决策程序。 |
| 新增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递送、或者以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他经董事认可的方式发送。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递送、或者以传
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其他经董事认
可的方式发送。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递送、或者以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他经监事认可的方式发送。 | 删除本条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
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
| 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
系统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
信息系统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 |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被送
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
息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
| |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以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低于”、“以 |
| 外”、“多于”不含本数。 | 外”、“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