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复星02 (163415):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二)2025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63415.SH 债券简称:20复星 0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二)2025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 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债权登记日:2025年 4月 18日 l 本息兑付日:2025年 4月 21日 l 债券摘牌日:2025年 4月 21日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二)(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5年 4月 21日开始支付自 2024年 4月 21日至 2025年 4 月 20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二) 2、债券简称:20复星 02 3、债券代码:163415.SH 4、发行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3亿元 6、债券期限:5年 7、票面利率:4.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4月 21日至 2025年 4月 20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年-2025年每年的 4月 21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 4月 21日至 2025年 4月 20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4.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5.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5年 4月 1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5年 4月 21日 5、债券摘牌日:2025年 4月 21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号 S1幢 155层 联系人:陈琦 联系电话:021-23156769 2、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 联系人:赵心悦 联系电话:021-231874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