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603027):千禾味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4月16日 00:55:16 中财网

原标题:千禾味业:千禾味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5-009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需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全文:股东大会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 改成“股东会”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8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9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10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11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2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13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14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包括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15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6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7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8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19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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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书面报告。 
20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如果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资金), 应立即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则通过法 律程序变现其股权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维护上市公司资产 (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发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资 金)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1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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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2新增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23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4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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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5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26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7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28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9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0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31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32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3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5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6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37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38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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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39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0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1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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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3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4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45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46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7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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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8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五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49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0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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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2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53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根据本章 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八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应将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召 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5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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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 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计算,即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应选 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对应 部分投票权只能分别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 的总票数; (三)股东大会依据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 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人选; 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所得 的票数还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 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 (四)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候 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得票总数相等,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人数或法定限制,应就该 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 行选举;如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就所缺名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 别积累计算,即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 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对应部分投票权只能分别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会依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得 表决票数多少,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选;当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所得的票数还必须超过出席 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 (四)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人数或法定限 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 举;如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 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55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6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 会通过决议的次日开始计算。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会通过决议的次日开始计算。
57新增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 算。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尚未届满 的,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应自现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 之日起就任。
58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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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总裁及其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总裁及 其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60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61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62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63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直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除与董事有特 殊约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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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期限为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64新增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65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7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即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正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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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8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9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70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71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72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微信及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书面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73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74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5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6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7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78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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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9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80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81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82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83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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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84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85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86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7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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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8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89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0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91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2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93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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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删除
95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96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97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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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第一百五十九条(一)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调整的原因。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 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 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 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 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 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 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 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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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 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 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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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99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100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101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102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3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4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5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考 核。
106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107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 方式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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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09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110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11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上 海证券报》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在《上海证券报》等符合相关规定 的报刊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112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13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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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5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6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可 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7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18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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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报 刊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符合相关 规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20第一把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121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22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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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24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注:因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公司章程的条款编号相应变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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