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程科技(300139):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标题:晓程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会议登记 ..........................................................................................................................................................................................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 ................................................................................................................................................................................................... 12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决议 .............................................................................................................................................................................................. 14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 16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公告 .............................................................................................................................................................................................. 17 第十一章 本规则的修改 .............................................................................................................................................................................................. 18 第十二章 附则 .................................................................................................................................................................................................................... 1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及上述(十三)项授权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及上述(十三)项授权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进一步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它重要事由。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四)股东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