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千禾味业(6030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4月18日 20:41:28 中财网
原标题:千禾味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7号)同意,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伍超群先生共计发行62,402,496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20.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579.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23年7月3日出具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CDAA9B019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千禾味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千禾味业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对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一、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 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 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 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 间,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 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不存在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况,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规则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上 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收到行政处 罚、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存在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不存在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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