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会计政策变更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5-009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 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 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解释18号两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本公司根据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规定追溯调整上期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该解释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各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元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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