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3010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新柴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柴股份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事项: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49.46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定,保荐机构对新柴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新柴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结论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英杰 朱星晨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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