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物产环能(60307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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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4月21日 20:42: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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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071 公司简称: 物产环能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17,039,998.4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7,954,442股,以此计算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334,772,665.2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5.32%。公司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公司股票简况 | | | | |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物产环能 | 603071 | / |
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1. 煤炭流通行业
(1)行业基本情况
煤炭流通是处于煤炭开采与煤炭消费之间的服务业务。煤炭流通企业采购上游煤炭生产企业或贸易商的煤炭,经过配煤、仓储、运输等多个环节将煤炭销售给下游电厂、建材、造纸、冶金、化工等终端企业或其他煤炭贸易商等客户。公司专业从事煤炭流通业务75年,国内煤炭流通市场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向市场化运作的变革和洗礼。在市场起伏变化中,公司在行业发展、格局变化、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的获取以及煤炭市场研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助力公司发展成为现代化大型煤炭流通企业。
2024年,全球煤炭行业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展现出独特的韧性,而我国的煤炭市场更是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与调整,总体呈现出供需相对平衡、价格区间震荡的态势。在供应端,能源保供稳价政策有效实施,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我国煤炭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47.6亿吨,比上年增长1.3%,彰显了国内煤炭产业的强劲生产能力和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其中,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大省继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在需求端,煤炭市场则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局部区域地缘关系偏紧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煤炭消费量同比增幅有所收窄,但总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电煤消费展现出一定的韧性,非电行业对煤炭的需求则相对疲软,受房地产行业低迷以及基建行业增长放缓的影响,下游钢铁、建材行业对煤炭的需求表现羸弱。
在这种供需格局下,国内煤炭价格整体呈现出区间震荡、重心下移的走势。具体而言,动力煤市场经历了先跌后涨进而偏弱调整的过程。尽管部分时段受季节性因素、政策调整及市场预期等影响,煤炭价格出现短暂反弹或波动,但整体而言,煤炭价格保持在相对稳定的运行区间内。
(2)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 名称 | 颁布单位和时间 | 主要内容 | | 《2024年能源工作
指导意见》 |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 | 坚持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放在首位,持续巩
固“煤炭压舱兜底”的良好态势,保持煤炭产
能合理裕度,增加战略储备和调节能力,强
化区域协同保障,筑牢能源安全保障的根基 | | 《关于建立煤炭产
能储备制度的实施
意见》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24年4月 | 计划到2027年初步建立该制度,到2030年
形成约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以增强
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 | 《关于进一步加快
煤矿智能化建设促
进煤炭高质量发展
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 | 要求新建煤矿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鼓励
生产煤矿积极推进智能化改造,特别是大型
和灾害严重煤矿,并探索适合本地区、本企
业的智能化建设模式 | | 《关于加强煤炭清
洁高效利用的意
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2024年9月 | 以减污降碳、提高能效为主攻方向,以创新
技术和管理为动力,以完善政策和标准为支
撑,从构建绿色协同的开发体系、安全环保
的生产体系、清洁完善的储运体系、多元高
效的煤炭使用体系四个方面部署了十五项
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明确了相关保障措
施,推动全面加强煤炭开发、生产、储运、
使用全链条各环节清洁高效利用。 |
2. 热电联产行业
(1)行业基本情况
热电联产是使用煤、天然气和生物质等能源产生热量和电力的高效能源利用方式。同时,热电联产设施还可提供污泥处置、工业固废处置等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
在国家“双碳”战略和能源结构转型的推动下,我国热电联产行业正朝着能效提高与碳排放减少、智能化与清洁化方向发展。
(2)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 名称 | 颁布单位和时间 | 主要内容 | | 《关于大力实施可
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
2024年10月 | 在保障好居民冬季取暖前提下,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
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因地制宜推进耦合生物质燃
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大容量燃煤锅炉掺绿氨燃烧。 | | 《加快推动建筑领
域节能降碳工作方
案》 |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 | 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地热
能、生物质能、太阳能供热应用,开展火电、工业、核
电等余热利用。 | | 《煤电低碳化改造
建设行动方案
(2024—2027年)》 | 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
2024年6月 | 实施低碳化改造建设的煤电机组应满足预期剩余使用
寿命长、综合经济性好等基本条件,新上煤电机组须为
已纳入国家规划内建设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多种煤电低
碳发电技术路线耦合的改造建设项目。 | | 《浙江省空气质量
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 | 提出充分发挥 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
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
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支持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或异地迁
建为热电联产机组。 |
3. 新能源行业
(1)行业基本情况
可再生能源行业装机规模不断实现新突破。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4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3.73亿千瓦,同比增长23%,占电力新增装机的86%,其中 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2.78亿千瓦。截至2024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已达18.89亿千瓦(其中, 太阳能发电装机8.87亿千瓦),同比增长25%,约占我国总装机的56%。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提升,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新能源行业格局和转型路径进一步清晰。
新型储能行业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73.76GW/168GWh,约为“十三五”末的20倍,较2023年底增长超过130%。新型储能调度运用水平持续提升,发挥了促进 新能源开发消纳、顶峰保供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功效,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2)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 名称 | 颁布单位和时间 | 主要内容 | | 《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
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
意见》 |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 | 支持经营主体去探索综合能源
服务的模式。 | | 《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
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
2024年10月 | 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
替代能力。 | | 《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国务院
2024年7月 | 全面系统地规划了经济的整体
发展绿色低碳化,能耗双控向
碳排放双控转变。 | | 《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优先调 | |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 2024年12月 | 度新型储能,实现日内应调尽
调,减少弃风弃光,加快建立
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
设管理办法》 |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 | 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
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 | |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
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 | 支持建成安全可靠、智能开放
的现代化农村电网,农村地区
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全面承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和就地消纳。 | | 《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指南(2024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8月 | 明确光伏产业标准体系框架、
设备、材料、电池组件、部件、
系统应用等标准。 |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
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24年7月 | 鼓励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经
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
易。 |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业务为煤炭流通、热电联产和 新能源业务。
1. 煤炭流通行业
公司煤炭流通业务上游是煤炭生产企业或其他煤炭贸易企业,下游是电力、建材、造纸、冶
金、化工等煤炭消费企业,公司经营的煤炭流通业务处于煤炭产业链中端,通过运用规模化采购
优势、专业化流通经验及信息化技术保障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煤炭流通服务。公司煤炭
流通业务流程如下:公司主要销售的煤炭产品情况如下:
| 序号 | 产品种类 | 介绍以及用途 | | 1 | 动力煤 | 用于发电厂和工业用户的燃烧过程以产生动力蒸汽和热量。与冶金用煤相
比,它的发热量通常较低,而挥发分的含量较高 | | 2 | 焦煤 | 变质程度较高的烟煤;单独炼焦时,生成的胶质体热稳定性好,所得的焦炭
的块度大、裂纹少且强度高 |
2. 热电联产行业
热电联产企业生产模式主要是通过燃烧煤炭、生物质和污泥生产出蒸汽,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并带动发电机发电、推动汽轮空压机组做功产出压缩空气,蒸汽和压缩空气通过管网输送给用户使用。公司热电联产企业采用高效能的背压机组,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对外销售电力、蒸汽和压缩空气,同时提供污泥、生物质等一般固废处置服务。
公司在热电联产领域技术优势明显,其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运营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污泥焚烧综合利用、生物质焚烧发电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取得大量创新成果。且公司作为集煤炭流通、热电联产和 新能源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能源服务提供商,热电联产业务可与煤炭流通业务形成协同效应,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成本优势,与 新能源业务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公司的绿色转型。
公司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 序号 | 产品种类 | 介绍以及用途 | | 1 | 蒸汽 | 热电厂生产的蒸汽及压缩空气直接向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户供应,供
用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 2 | 压缩空气 | | | 3 | 电 | 热电厂生产电力大部分直接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由当地国网公司供
应给终端电力用户;少部分为自备发电厂电力直接供给周边相应企业 | | 4 | 污泥处置 | 污泥处置的客户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业污水处理站,因环保要
求这些企业污泥必须定点处置,同时公司稳定规范为其提供污泥处置
服务,与其形成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
3. 新能源行业
公司加快 新能源项目投资布局,聚焦开拓园区储能、分布式光伏业务等 新能源业务,夯实公司 新能源业务发展主线,致力于构建以光伏和电化学储能为核心的光储充一体化产业链,涵盖综合能源服务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供应链贸易、分布式电站EPC工程、储能PACK及系统的生产制造、 绿色电力交易等多元化业务,全方位打造公司 新能源业务矩阵,产业转型内生动力持续增强。
| 序号 | 产品种类 | 介绍以及用途 | | 1 | 新型储能业务 | 熔盐储能技术研发及市场推广 | | 2 | 分布式能源业务 | 风光储电站投资运营一体化服务、工程EPC一站式服务、新能源设
备供应链服务、分布式储能核心设备研发制造、虚拟电厂、绿色用
能综合服务 |
三、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024年 | 2023年 | 本年比上年
增减(%) | 2022年 | | 总资产 | 11,713,081,807.00 | 10,386,487,782.35 | 12.77 | 11,464,506,934.4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 5,512,782,741.93 | 5,160,714,027.21 | 6.82 | 4,547,829,007.38 | | 营业收入 | 44,709,303,304.70 | 44,326,963,143.31 | 0.86 | 55,199,824,639.5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738,617,910.21 | 1,058,885,164.98 | -30.25 | 1,062,226,792.5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 688,473,841.72 | 1,013,884,602.57 | -32.10 | 1,025,368,272.6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382,233,135.26 | 1,016,419,973.87 | -137.61 | 29,762,688.5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13.93 | 21.98 | 减少8.05个百
分点 | 25.39 | |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1.32 | 1.90 | -30.53 | 1.90 | |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1.32 | 1.90 | -30.53 | 1.90 |
(二)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第一季度
(1-3月份) | 第二季度
(4-6月份) | 第三季度
(7-9月份) | 第四季度
(10-12月份) | | 营业收入 | 10,462,405,300.85 | 9,466,865,977.23 | 11,024,557,220.54 | 13,755,474,806.08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239,441,167.13 | 120,237,816.58 | 173,303,121.61 | 205,635,804.8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 | 234,525,505.09 | 113,254,535.47 | 127,767,934.57 | 212,925,866.5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995,943,965.55 | -75,657,080.25 | 719,134,382.40 | -29,766,471.86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23,607 | | | | | |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21,977 | | | | | | | |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不适用 | | | | | |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不适用 | | | | |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 | | | |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
减 | 期末持股数
量 | 比例
(%) | 持有
有限
售条
件的
股份
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
结情况 | | 股东
性质 | | | | | | | 股份
状态 | 数量 | |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0 | 301,968,738 | 54.12 | 0 | 无 | 0 | 国有
法人 | | 杭州持瑞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27,601,010 | 4.95 | 0 | 无 | 0 | 其他 | | 河北港口集团(天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 | 26,400,000 | 4.73 | 0 | 无 | 0 | 国有
法人 | | 杭州持泰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23,464,487 | 4.21 | 0 | 无 | 0 | 其他 | | 杭州持鹏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11,251,313 | 2.02 | 0 | 无 | 0 | 其他 | |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
限公司 | 0 | 9,150,453 | 1.64 | 0 | 无 | 0 | 国有
法人 | |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 | 0 | 9,150,453 | 1.64 | 0 | 无 | 0 | 国有
法人 | | 杭州持鹤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7,913,351 | 1.42 | 0 | 无 | 0 | 其他 | | 杭州持欣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5,954,156 | 1.07 | 0 | 无 | 0 | 其他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 -5,483,586 | 3,416,074 | 0.61 | 0 | 无 | 0 | 其他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明 | 前十名股东中,物产中大为物产国际、物产金属的控股股
东,三方为一致行动人;杭州持瑞、杭州持泰、杭州持鹤、
杭州持鹏和杭州持欣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
人均为杭州环投,该等合伙企业为一致行动人。 | | | | | |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
量的说明 | 不适用 | | | | | | |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四)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五、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
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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