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9:25:21 中财网
原标题:利德曼: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年 3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4月 23日(星期三)下午 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 23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394,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255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25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8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0,12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8%。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986,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220%;
反对 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12%;
弃权 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13,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42%;
反对 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33%;
弃权 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8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842%;
反对 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99%;
弃权 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10,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14%;
反对 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41%;
弃权 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04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420%;
反对 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81%;
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68,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66%;
反对 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87%;
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67,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784%;
反对 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31%;
弃权 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94,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23%;
反对 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82%;
弃权 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44,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699%;
反对 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99%;
弃权 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71,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65%;
反对 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06%;
弃权 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5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719%;
反对 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214%;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77,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44%;
反对 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47%;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138,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775%;
反对 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58%;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6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792%;
反对 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99%;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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