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年 3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4月 23日(星期三)下午 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 23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394,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255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25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8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0,12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8%。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986,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220%; 反对 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12%; 弃权 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13,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42%; 反对 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33%; 弃权 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8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842%; 反对 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99%; 弃权 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10,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14%; 反对 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41%; 弃权 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04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420%; 反对 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81%; 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68,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66%; 反对 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87%; 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67,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784%; 反对 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31%; 弃权 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94,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23%; 反对 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82%; 弃权 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44,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699%; 反对 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799%; 弃权 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71,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65%; 反对 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06%; 弃权 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5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719%; 反对 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214%;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77,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44%; 反对 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47%;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138,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775%; 反对 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58%;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6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792%; 反对 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99%; 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4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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