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600648):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外高桥: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外高桥(A股) 证券代码:600648(A股) 外高B股(B股) 900912(B股)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24,563,094股 2、发行价格:11.02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2,474,685,295.88元 4、募集资金净额:2,447,598,658.01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11家,均以现金参与认购,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2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2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 目 录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7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8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 27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27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27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27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7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 2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31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31 四、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31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5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35 二、联席主承销商............................................................................................... 35 三、发行人律师................................................................................................... 36 四、审计机构....................................................................................................... 36 五、验资机构....................................................................................................... 36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38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3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4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41 一、备查文件目录............................................................................................... 41 二、查询地点及时间........................................................................................... 41 释 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业务梳理整合,逐步发展成为承担外高桥保税区及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招商稳商、功能推进和运营服务等职责的园区运营商。 目前公司主要负责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外高桥集团启东产业园以及外高桥森兰地区的综合开发与经营,其中占公司经营收入比重较大的行业板块是区域开发和贸易服务。 公司区域开发业务主要包括工业地产租赁业务和商业地产租赁及销售业务,其中工业地产租赁业务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外高桥集团启东产业园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商业地产租赁及销售业务为浦东新区森兰地区的土地前期开发、商业、办公、住宅、绿地、市政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公司贸易服务业务主要为从事商品销售、进出口代理、物流等服务,为公司带来商品销售收入以及进出口代理、物流等服务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中其他占比较小的业务板块为制造业板块和专业服务业板块,其中公司制造业板块主要从事护肤品、个人护理品、洗护品、家庭日用品以及消毒剂类产品的研发和罐装制造,为公司带来产品生产销售收入;公司专业服务业板块主要为客户提供商务咨询和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为公司带来服务收入。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2022 12 28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 2月 2日,国家出资企业浦东创投出具《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的批复》(浦投控 号),对公司本次A [2023]4 发行事项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3)2023年 2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A ()鉴于《注册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规施行,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4 册制制度规则的相关要求,2023年 2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3年 3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6 2023 3 16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作了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7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2023 4 21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经营投资规划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年 月 日,公 8 2023 7 24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再次调整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A 募集资金总额。 (9)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2024年 1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2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次日( 年 月 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年 2024 3 15 2025 3 月 14日。 (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10 2024 3 4 2024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A 期的议案》。 (11)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2024年11月 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拟A 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 年2025 6月 3日)。 (12)2024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A 效期的议案》。 (13)2025年 2月 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再次调A 整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年 8月 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2024年 6月 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 88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简述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于本次启动发行前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并在发行人律师见证下,于 年 月 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025 3 31 125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申购报价单》等相关资料。前述投资者具体包括: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前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2024 12 31 20 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已提交认购意向函或表达认购意向的 47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12位其他个人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报备上交所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收到 5名新增投资者发送的认购意向函或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申购报价单》等相关资料,具体名单如下: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范围以及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内容,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 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材料时作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联席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年 月 日上午 ,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 2025 4 3 9:00-12:00 经发行人律师见证,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投资者提交的 13份有效《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共同核查确认,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为有效申购。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发行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遵循《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以及簿记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股,发行股数为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2 / 224,563,094 2,474,685,295.88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以及《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公司控股股东外高桥资管承诺以现金认购 股,其一致行动人浦东 10,355,873 创投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即 11,228,154股。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包括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在内的 11名对象获得配售。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 232,583,204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 1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且发行数量不超过340,604,737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224,563,09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五)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 4月 1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即 10.64元/股。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1.02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3.57%。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且符合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致同会计师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685,295.8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7,086,637.87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7,598,658.01元。 (七)限售期 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25年 4月 3日,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根据致同会计师于 2025年 4月 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10C000083号),截至 2025年 4月 9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474,685,295.88元。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2025年 4月 1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资金。 根据致同会计师于 2025年 4月 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10C000082号),截至 2025年 4月 10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4,563,09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74,685,295.8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7,086,637.87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7,598,658.0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24,563,0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223,035,564.01元。 (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3 10 本次发行对象中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外高桥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浦东创投,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对象中,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 6.67%,将成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关联方。 除外高桥资管、浦东创投、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发行人最近一年与外高桥资管、浦东创投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外高桥资管、浦东创投及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5、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外高桥资管、浦东创投、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4、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5、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外高桥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浦东创投已分别出具《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情况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就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材料时作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联席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认购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十三)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确定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用于认购外高桥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前述主体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外高桥 证券代码: 600648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18 转让。除外高桥资管和浦东创投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6 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24,563,09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 A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外高桥资管,实际控制人仍为浦东新区国资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外高桥资管直接持有公司 589,161,933股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鑫益间接控制公司 13,993,736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浦东创投持有公司 67,995,6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仍为 5.0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外高桥资管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外高桥总股数为 1,135,349,124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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