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00140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江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江顺科技 股票代码:001400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iansun Prec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5年 4月 23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5年 4月 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6,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的铝型材挤压模具制造业务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公司的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制造业务、精密机械零部件制造业务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 2025年 4月 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9.52倍、“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6.94倍。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注 2:可比公司 2023年扣非前/后每股收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 4月 10日总股本。 注3:可比公司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2025年4月10日前20日均价(含当日)÷[近四个季度(2023年10月-2024年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5年4月10日总股本]。 注4:江顺科技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发行价格÷[近四个季度(2023年10月-2024年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注 5: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剔除了负值以及超过 100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 37.36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5.84倍,对应发行人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5.32倍;本次发行价格 37.36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以及对应发行人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均低于行业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较高毛利率无法维持的风险 报告期内,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4.31%、41.46%和42.60%,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00%、34.42%和 33.49%,精密机械零部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19%、35.55%和 36.64%。若未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和转嫁产品成本、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公司现有产品销售结构发生不利变动、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公司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123.41万元、18,556.36万元和 24,053.76万元。虽然公司的主要客户信誉较好,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客户经营等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多、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起的经营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类、电气类、五金类等,占营业成本比例在 65%左右,前述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市场供需状况影响而存在一定波动性。公司主要产品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备一定的议价和成本转嫁能力,但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幅度会小于自身的变动幅度。此外,当原材料价格出现预期外的快速上涨时,如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营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风险 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需要根据客户需求或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步进行技术研发与设计,持续改进产品性能,不断开发新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十分注重提升设计研发和创新能力,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专业设计及开发人员,具有丰富的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产品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的技术研发与设计制造经验。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升级,在未来提升研发设计能力的竞争中,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开发方向决策上发生失误;或研发项目未能顺利推进,未能及时响应下游客户的创新需求,公司将无法持续保持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前景较好且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增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出现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客户需求、销售订单下滑、毛利率下滑等情形时,公司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未来公司产品下游行业出现波动,下游应用终端行业增速未达预期或放缓甚至下滑,将影响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六)下游行业波动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下游应用均面向铝型材制造行业,包括建筑铝型材和工业铝型材的生产制造。铝型材产品应用十分广泛、领域不断拓展,体现在建筑装饰、交通运输、新能源光伏、汽车轻量化、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领域,在行业制造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主要产品精密机械零部件下游主要应用于轨道交通、新能源风电及工程机械等行业。虽然公司产品对应的下游应用行业较为广泛,但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部分下游应用行业因国际贸易环境、市场竞争情况、产业政策等影响出现景气程度降低的情况,并传导到上游生产企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新增折旧摊销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基于长期发展规划需要以及经营规模增长,公司相应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报告期末,由于相关募投项目完成转固以及因发展所需而新购建土地、厂房等原因导致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原值较上年末增加 41,754.72万元,由此新增的折旧及摊销对当期盈利情况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陆续转固以及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如果相关项目建成后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汇率波动及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89%、20.21%及 25.43%,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虽然公司在销售定价时合理考虑了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战略和进出口政策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虽然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地区较为分散,但如果未来贸易摩擦升级,相关国家对公司的出口产品加征高额关税等,可能对公司的外销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60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6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江顺科技”,证券代码为“00140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年 4月 2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 4月 24日 (三)股票简称:江顺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4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十二)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3.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 13,727.37万元、14,154.47万元及 14,627.20万元,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为 42,509.04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29,928.17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为 307,147.57万元。综上,公司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亦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3.1.2条“(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Giansun Prec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三)注册资本:4,500.00万元(发行前);6,000.00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张理罡 (五)住 所: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 19号 (六)经营范围:精密机械的研究、开发;挤压模具、挤压机配件、铝箔、散热器、汽缸管、执行器的制造、加工、销售;铝箔的深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的铝型材挤压模具制造业务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公司的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制造业务、精密机械零部件制造业务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九)电 话:0510-86902939 (十)传 真:0510-86902939 (十一)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二)董事会秘书:陈锦红 (十三)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十四)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0510-86902939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股东张理罡直接持有公司 48.95%股权,通过天峰管理间接持有公司 3.31%股权,张理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2.26%股权;张理罡作为天峰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峰管理支配公司 11.00%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59.95%的表决权。报告期内,张理罡始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市场开拓及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张理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理罡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理罡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209******,住所江苏省无锡江阴市。1995年 7月至 1998年 4月,任广东省顺德市陈村镇人民政府团委书记;2001年 10月至 2020年 12月,任江顺有限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 7月至今,任天峰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 12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天峰管理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陈天斌自雷以金处受让 150万元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该次股权转让系对陈天斌的股权激励。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天峰管理 为吸引与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长远、有效、健康发展,公司通过天峰管理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天峰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0年 7月,考虑到陈天斌对公司业绩增长的贡献,为留住人才,使其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决定对其开展股权激励;同时,公司股东雷以金因个人资金需求有意出让部分股权,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陈天斌自雷以金处受让公司 150万元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662.38万元,转让价格与同期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天峰管理的价格相同,系各方根据公司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以及公司盈利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二)股份锁定期 1、天峰管理 天峰管理已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情况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陈天斌 陈天斌已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情况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及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个月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五、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1,5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29,98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7.3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4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0.8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5.3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4.4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8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每股净资产按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1,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27,893,755,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1728485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8,526.25033倍。 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9,627股,包销金额为 3,348,464.72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597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6,040.00万元。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年 4月 2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06号)。经审验,截止 2025年 4月 21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90,469,707.5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5,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75,469,707.50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993.0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6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9,046.97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0.08元/股(按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58元/股(按 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和 2024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96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5年 1-3月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 2025年 4月 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20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李骏、吕复星 项目协办人: 本次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原协办人为魏国健,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声祥、覃茂桐、张王柳、钟超、鲁墨凯 联系人:李骏、吕复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骏、吕复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骏先生,硕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长龄液压、电工合金、华辰装备、万德斯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吕复星先生,硕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波长光电、长龄液压、神通科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汇鸿集团、江苏舜天、弘业期货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财务顾问项目,作为财务顾问协办人参与长龄液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卓品智能推荐挂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理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5年 10月 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雷以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 2025年 10月 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苏新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公司股东陈继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及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公司股东陈天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及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5年 10月 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公司股东天峰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锦红、张振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5年 10月 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理罡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雷以金、苏新华、陈继忠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峰管理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在特定情况下将采取如下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但采取以上稳定股价措施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形。 1)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讨论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依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负责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则,具体监督、执行股票回购相关决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B、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等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C、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且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D、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或用于其他法律规定的用途。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A、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采取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C、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30%,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但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A、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B、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C、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30%;但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D、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2、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1)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将根据《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股份回购方案。 2)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等标准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4)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本人认可《预案》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2)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本人将根据《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3)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案。 4)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本人认可《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2)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本人将根据《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3)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如有投票权)将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案。 4)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并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如本承诺生效后,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承诺人同意按届时的最新规定执行。 四、如承诺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承诺人依法进行赔偿。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理罡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承诺人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及时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摊薄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 (一)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一方面坚持对现有产品进行研发与创新,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进推动新产品的商业化进程。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生产经营、客户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完善流程,实现技术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个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特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市后生效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特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停止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就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停止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1、广发律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广发律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广发律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公司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发律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发律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立信中联审核字[2024]D-0002号验资复核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96号审计报[2025]D-0046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理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不存在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