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ETF基金 : 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04月24日 03:45:04 中财网

原标题:数字经济ETF基金 : 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0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指数代码:931529)。

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定制,选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国有资本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中业务涉及电子、半导体、软件开发、云计算、通信设备、数据中心以及电信运营等行业的5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国企数字经济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国有资本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证券中 ,选取涉及以下数字经济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硬件设备:集成电路、电子设备、半导体、通信设备等;
?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电信运营商等;
?技术服务:人工智能、云计算、基础软件、系统集成等;
?产业应用:工控自动化、行业应用软件等。

2)对上述待选样本,根据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3、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同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

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 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尚可先生,博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2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研究员。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5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9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首席投资官刘斌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研究部副总监刘杰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2024年 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116,547.6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6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3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49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 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 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 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 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托管人””奖。2024年 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 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 9月,在 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 5月 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 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 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6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
联系人黄娜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五)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联系人蔡晓慧
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联系人贺耀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宋雪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8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与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应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认购费率
S<50万份0.80%
50万份≤S<100万份0.50%
S≥100万份每笔收款,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股票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佣金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0%,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100,010.00份。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企数字经济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流通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费用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订或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 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max
?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 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确认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

2)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网下股票认购计算举例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每笔股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每笔股票净认购份额=每笔股票认购份额-每笔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设202×年×月×日股票A的均价为25.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份
认购费用=1.00×255,000×0.80%=2,04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25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040元的认购佣金。

续上例:假设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人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份
认购佣金=1.00×255,000÷(1+0.80%)×0.80%=2,023元
净认购份额=255,000-2,023÷1.00=252,977份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 252,977份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 2,023元的认购佣金。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9、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十五)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ETF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及孳息归属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者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股票应根据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予以解冻并退还投资人。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变更或合并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用场内申赎模式,场内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赎回或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1日可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及对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如有)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如有)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本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现有申购、赎回方式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如有)上市的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