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价值精选 (16381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时间:2025年04月24日 03:45: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价值精选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日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5月 31日(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的信息更新截至日为 2025年 4月 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 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4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 风险揭示 ................................. 68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2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4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89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0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于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5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系统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转托管:除特别说明外,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合称转托管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等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股 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员代表。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创新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 20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

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砖凯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以及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

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风控中台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刘腾(LIU Te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金融学硕士。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中银金融地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中银双息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中银顺兴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4年3月任中银顺盈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任中银顺泽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任中银兴利稳健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发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彭砚(PENG Yan)先生,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发余(ZHANG Fayu)先生,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邬伟(WU Wei)先生,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睿(WANG Rui)女士,2019年9月至2025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陈卫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风控中台总经理)、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张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周虹(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施扬(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 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 5月 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 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 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10年 6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0 年 7月 19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 2010年 8月 19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4,093,175,622.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115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8 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0月 20日起开始办理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 100万元1.5%
 100万元(含)-200万元1.2%
 200万(含)-500万元0.6%
 大于 500万元(含)1000/笔
A类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
 7日(含)-1年0.5%
 1(含)-2年0.25%
 2(含)年以上0
A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费率7日以内1.5%
 7(含)日以上0.5%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7日以内1.50%
 7日(含)-30日0.75%
 30(含)日以上0
自 2021年 8月 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 365日,2年 730日,以此类推。

2: 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自 2018年 11月 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200 = 8,21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8,210.1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5,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日以上(含)1年以内,对应费率为 0.5%,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5,000*1.200 = 6,000.00元
赎回费用 = 5,000*1.200*0.5% = 30.00元
净赎回金额 = 6,000-30.00 = 5,97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97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5,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日以上,对应费率为0%,赎回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5,000*1.200 = 6,000.00元
赎回费用 = 6,000.00*0% = 0.00元
净赎回金额 = 6,000.00-0.00 = 6,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6,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场内赎回部分按交易所规则执行)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场内赎回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C类份额仅开通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暂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7.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8.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含本数);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10.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11.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主动灵活的资产配置和动态行业配置基础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力求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6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企业内在价值是股价中长期走势的决定因素。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并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实现长期投资目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灵活积极的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以宏观经济及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为核心的情景分析法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并结合对市场估值、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判断进行灵活调整;在行业选择中,基于动态的行业相对价值比较,发掘估值优势行业;在股票投资中,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优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是将行业的相对价值和个股的绝对价值有效结合。在个股选择方面,首先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筛选,形成初选价值股票备选投资标的: A) 剔除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B)剔除市盈率相对预期盈利增长比率(预期 PEG)在 1.5倍以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基本面出现重大改善的个股除外);
C)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总市值小于 10亿元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估值水平分析形成价值优选股票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投资于上述价值股票备选投资标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作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参考依据。在定性分析方法中,主要以全球和国内经济周期分析为基础,判断一定阶段内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宏观、区域及行业)导向,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确定资产配置的大体方向;在定量分析方法中,主要通过分析各类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对各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上述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估值、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各类别资产配置进行灵活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科学合理并不断完善的定性和量化分析体系实现股票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的构建充分利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分析体系的优势。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将主要界定特定投资时期宏观经济、中观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三个经济层面的内涵,以及确定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

对于宏观层面的内涵主要包括:特定投资时期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长期经济周期、中短期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

中观产业经济层面的内涵界定包括,基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产业在全球和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上市公司层面的内涵界定包括,治理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能力等。

市场阶段的内涵界定包括,熊市、牛市和震荡市。在不同时期将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定性评估的核心是找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行业和公司,力图发掘在经济不同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时期能够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历史表现和超越正常状态下的价值低估是考核长期价值的重要指标,基于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相对比较有助于发现特定投资时期个股的相对价值。

(2)定量分析
基金管理人建立的价值投资量化分析体系,主要围绕大类资产配置、行业与风格分析以及个股选择而建立。

1)评估整体市场价值的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虑市场整体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绝对价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DDM模型分析、FO模型分析以及个股加成分析;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 PE、PB、PS、PCF等指标;在对市场整体进行决定价值和相对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比较分析方法,确定阶段性市场投资价值。

2)评估行业和风格的量化分析体系。同样考虑行业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绝对价值指标包括 DDM和个股加成方法,而相对价值指标也将包括 PE、PB、EBITDA/EV以及总市值占比等指标,同样考察这些指标的历史横向和纵向状况,以及国际横向对比状况。除此以外,上市公司利润结构和收入结构与市值结构的偏离也将成为考察行业价值的主要方法。

3)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基于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评估模型,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方面,同时参考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风格特征,优选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指标较高而负债水平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3)估值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本基金通过扎实的基本面研究,对所投资企业基本面、影响其业绩的不确定因素保持深入及全面的了解,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研究员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基金经理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该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
略、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 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 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 投资管理程序借鉴了贝莱德 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 序如图 1所示。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基 分析 技 mentals Tec置策略、骑乘策略、回购放 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 投资风险。 资管理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经 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 债券投资管理程序 分析 nicals Qu

期限结构 ?利率 行的 换类别配 险 ?相对证券选择 值 ?信用风 ?流动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依据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股跨市场指数,其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其成分股为中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美林债券指数、JP摩根债券指数等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6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 80%;
(2)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2)、(11)、(12)项以及第(9)项中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145,600,720.4168.83
 其中:股票145,600,720.4168.83
2固定收益投资12,443,456.835.88
 其中:债券12,443,456.835.88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52,643,428.5824.89
7其他各项资产840,846.110.40
8合计211,528,451.93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农、林、牧、渔业1,063,896.000.51
B采矿业2,546,811.001.23
C制造业97,899,019.6247.28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1,808,736.000.87
F批发和零售业1,000,901.400.48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31,364.150.69
H住宿和餐饮业2,512,090.001.21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288.580.01
J金融业21,461,799.0010.36
K房地产业3,301,603.001.59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10,993.802.95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25,078.730.35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78,222.131.00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2,992,008.001.44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54,909.000.32
S综合--
 合计145,600,720.4170.32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600809山西汾酒32,4007,940,592.003.83
2600519贵州茅台4,1006,981,890.003.37
3000852石化机械878,3005,735,299.002.77
4600030中信证券290,5205,577,984.002.69
5601211国泰君安389,2005,398,204.002.61
6000776广发证券377,0005,032,950.002.43
7603816顾家家居103,8003,827,106.001.85
8000425徐工机械568,4003,615,024.001.75
9600755厦门国贸438,7003,184,962.001.54
10000786北新建材108,1003,066,797.001.48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