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科技(688755):汉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汉邦科技:汉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目 录 目 录............................................................................................................................... 1 声 明...............................................................................................................................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 4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2 七、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 20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 24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 26 十、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 26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保荐人”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王天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洁美科技非公开、洁美科技可转债、星源材质非公开、湘电股份非公开、长源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周游: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键凯科技、惠泰医疗、金迪克、共同药业、卫信康、海波重科等 IPO项目;塞力医疗定向发行、前沿生物简易程序定向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以及圣湘生物联合主承销、罗欣药业借壳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俞菁菁:曾经负责或参与天新药业、艾康特、中简科技等 IPO项目,东湖高新、新兴铸管等再融资项目,以及金通灵、宁波富达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琦、洪立斌、陈一奇、薄通、麦少锋、潘宇凡、李范伟、张振邦、楚合玉、廖廓、杨子凌、柯运。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4年末,本次发行之保荐人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本保荐人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保荐人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3年 12月 14日,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了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作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后,认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3年 4月 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3年 4月 20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工商档案资料,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已由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8917038195227)。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6个月以上。 2022年 1月 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937号),截至 2021年 8月 31日,汉邦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20,027.58万元(不含专项储备)。 2022年 1月 21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 0060号),截至 2021年 8月 31日,汉邦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27,708.68万元。 2022年 2月 23日,汉邦科技全体发起人签订《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22年 2月 23日,汉邦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汉邦有限以 2021年 8月 31日为基准日,全体股东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20,027.58万元整体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2,096.80万股,每股面值 1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2月 2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8574号),截至 2022年 2月 22日,各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2023年 4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改净资产的议案》,确认公司截至 2021年 8月31日的净资产更正为 189,957,834.74元,扣除专项储备 2,492,888.69元及其他资本公积 6,958,546.52元后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此资本公积调整为 159,538,446.53元,上述净资产调整不会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2023年 4月 2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实收股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23〕248号),确认公司调整后实有净资产仍大于折股股数,公司已相应调整折股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上述调整不构成资本不到位。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11号),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512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主要业务合同,由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访谈并取得相关声明承诺,并经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报告期内,Cytiva与公司存在三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 Cytiva认为公司的自动轴向压缩层析柱(ACC系列自动层析柱)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柱装填方法”和“色谱柱”两项发明专利,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就“柱装填方法”专利侵权事项赔偿 Cytiva经济损失 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 50.00万元,就“色谱柱”专利侵权事项赔偿 Cytiva经济损失 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100.00万元。 原告 Cytiva认为公司的自动匀浆罐(STK系列自动匀浆罐)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名称为“分离介质浆料罐”的发明专利,并发现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耐利”)共同参与了相关产品的制造,要求公司与上海耐利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Cytiva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人民币 100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对于“柱装填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邦科技不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色谱柱”专利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邦科技构成侵权,判决汉邦科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 Cytiva享有的“色谱柱”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 Cytiva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40.00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就专利侵权案 1的判决,Cytiva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专利侵权案 2的判决,由于“色谱柱”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82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已据此出具“(2024)最高法知民终 349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 01民初 3839号民事判决,并驳回 Cytiva的起诉。 若专利侵权案 1的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构成侵权,则公司可能需向 Cytiva支付合计不超过 550.00万元的赔偿款(经济损失不超过 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不超过 50.00万元),并可能无法继续销售侵害 Cytiva享有的“柱装填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分离介质浆料罐”专利侵权案件暂未开庭审理。若该案件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则公司可能需向 Cytiva支付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的赔偿款(经济损失不超过 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不超过100.00万元,与上海耐利共同赔偿),并可能无法继续销售侵害 Cytiva享有的“分离介质浆料罐”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 到不利影响。 除上述已发生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存在竞争对手因采取以知识产权诉讼打压竞争对手策略而向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亦存在因公司对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理解偏差导致公司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 若公司未来出现新的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且上述争议或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对公司不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产品升级及技术更新风险 公司所处的制药装备及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研发周期较长,涉及到制药工艺、生物技术、化工、机械及制造、光学、自动化控制、计算机应用等多个学科技术协同融合,因此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度缓慢等技术创新风险。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跟踪下游医药行业技术发展,或是不能根据下游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完成新产品的升级换代,将对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壁垒较高,持续的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创新是保持核心优势和行业竞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行业竞争加剧,行业内竞争对手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措施,稳定核心技术团队,有效避免专业技术人员流失,公司产品和技术秘密可能被泄露,公司将面临技术优势和行业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期末存货金额较高及发生减值的风险 公司产品种类繁多,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0,819.61万元、43,092.20万元和 38,680.28万元,其中 1年以上库龄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9,456.43万元、15,000.54万元和15,600.48万元。 公司一年以上库龄的存货主要为前期超额储备的大分子分离纯化设备原材料以及部分库存商品和在产品。如果未来客户需求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对长库龄存货的消化方案受到限制,如未能及时耗用长库龄存货,相关存货可能出现跌价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高,主要系公司基于未来市场的需求预测并结合定制化产品的生产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公司储备的原材料及新增的在产品、产成品较多,且可能会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进一步增加。一方面,存货金额较大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多,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若未来客户因市场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违约、撤销订单或需求下降,导致公司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积压,可能将使公司面临存货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原材料市场价格下滑,可能导致公司在未来经营中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2、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3,095.86万元、11,901.50万元和 12,956.15万元,其中 1年以内余额占比分别为 76.54%、75.48%和账款金额占比分别为 71.24%、87.03%和 85.61%。公司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为制药、生命科学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分离纯化装备、耗材与技术服务,处于细分行业产业链上游,根据同行业公司惯例多与下游客户以赊销方式结算所致,亦受客户资金支付审批安排的影响而耗时较长,导致款项并未严格按照付款节点及时支付形成逾期。 虽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行业内知名医药企业,但由于应收账款及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如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得益于下游生物医药行业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公司多元化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9.22%、39.52%和 42.46%,呈上升态势。但是,受生物医药下游市场需求调整、国产品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有下降趋势。若未来下游生物医药市场产能扩增需求减弱、行业竞争加剧造成产品销售价格下滑,或者因原材料价格等因素上涨导致成本上升,公司主要产品特别是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产品的毛利率有下滑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四)经营风险 1、专业人才不足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技术研发和全球化市场销售人员等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随着同行业公司对专业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保持现有人才队伍稳定并持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人才梯队建设不到位,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可能受到制约。 2、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医药制造业,由于医药制造业的特殊性,其发展受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影响较大。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制造业的产业政策持续调整及完善,可能进一步加剧医药制造业的竞争,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深刻理解行业法规导向,及时调整公司生产和研发布局,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需求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生产模式,业绩受下游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入的影响。当医药企业有新药上市需要建设产线,或对现有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等,将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制药装备厂商带来业务机会。同时,下游医药企业的新型治疗药物的研发和实际投产进度和规模,亦将影响制药装备企业的产品开发方向。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8,179.49万元、61,901.12万元和69,088.47万元。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小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和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其中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主要销售给生物制药企业,用于生产与研发。2022年以来,我国生物制药领域投融资热度下降,部分生物药企业融资难度提升,在外部融资环境不乐观的情况下,生物药企业研发和固定资产投入更为谨慎,加之新药研发的周期较长,短期内生物医药行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存在下降风险,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也可能有所下降。虽然在国内生产级小分子液相色谱系统市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保持市场份额第一,但因发行人的市场份额已经较高,2023年度已经达到 39.2%,继续提升市场份额的空间有限,未来可能主要依靠整体市场规模提升驱动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在上述市场因素影响下,2024年度较 2023年度增幅为 11.61%,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已经放缓。 如果未来发生行业周期性下行、市场竞争加剧、国家产业政策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市场、有效适应不断扩大的经营规模等不利情形,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未来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增幅继续下降甚至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4、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如果未来生产过程中出现操作不当、突发事件或环保设施故障等情况,公司可能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被环保部门处罚。 随着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对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种结构件、泵、阀、电气元件、标准件等。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83.26%、82.90%和 81.94%,占比较高,其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亦随着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而波动,而大宗商品价格受市场供需、现货市场、期货市场、汇率、产业政策、国家战略、国家间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上述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升,将不利于公司成本的控制,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整可能无法有效降低或消化上游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6、国际贸易摩擦影响供应链的风险 国际贸易摩擦引起全球经济效率的损失,已对全球供应链体系造成显著影响。公司产品的部分原材料来源于海外厂商。如果此类原材料的供应不稳定,将影响公司的供货能力。此外,如果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可能造成产业链上下游交易成本增加,下游需求受限,上游供给不畅,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市场方面,医药制造业的发展推动国内制药装备行业转型升级,使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竞争也进一步加剧。国际市场方面,公司产品知名度尚待提高,随着公司国际化进程加快,与国外知名制药装备企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和工艺突破,提升产品性能,覆盖国内外更多客户群体,或者公司在发展战略方面出现失误,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可能下滑,该等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8、新产品无法产业化或销售情况不及预期的风险 在原有的生物制药装备业务基础上,公司正在自主研发色谱填料/层析介质,从设备领域向耗材领域拓展,已完成产品的初步研发,正在由研发向产业化过渡。由于色谱填料/层析介质制备与应用涉及化学、物理、生物、材料等多门学科知识与前沿技术,技术门槛与壁垒相对较高,同时国外厂商起步更早、规模更大、资本实力更为雄厚,公司受研发条件、产业化进程、市场推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产品无法产业化或销售情况不及预期的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未按计划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未来市场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司对募投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并在技术、资质、人才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加快产品研发进度,推进公司新产品的产业化落地。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工程进度、产品市场销售状况、研发进展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预测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1000台液相色谱系列分离装备生产项目”、“色谱分离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年产 2000台(套)实验室色谱分离纯化仪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及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3、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产能扩增的项目包括年产 1000台(套)液相色谱系列分离装备生产项目和年产 2000台(套)实验室色谱分离纯化仪器生产项目,项目达产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及充分的市场调研,但若下游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的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对下游市场的开拓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行业整体产能扩张规模过大导致竞争加剧,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公司未来股价波动可能较大 影响股市波动的因素较多,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业绩,还取决于国际或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市场流动性情况、国家与行业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重因素。上述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价产生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建议投资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四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十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四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二十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情形。 本次发行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第一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后的实施过程中,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达到前款条件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已自主掌握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工艺装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 53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40项,海外发明专利 13项。公司曾主持或牵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或产业化项目 15项,包括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超临界流体色谱仪的研制与应用开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药物等制备用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纯化装置”等国家级项目 6项。公司长期以来注重研发及技术储备,通过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等多种形式提升研发实力,核心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已达到先进水平,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2、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优势 公司通过技术突破和工艺积累,开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工艺设备,在小分子和大分子分离纯化设备领域均形成一定产品优势,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方案选择。在潜在临床需求大、市场增长快速的创新生物药品种,如抗体偶联药物、核酸药物、口服胰岛素及用于减肥用途和糖尿病治疗的多肽类似物等的原料药生产中,需要综合使用色谱系统、层析系统、超滤系统、在线配液系统、核酸合成仪等多种设备。公司充分发挥齐全的产品线优势,不断增强基础制造能力,增强系统设计、集成、交付能力,并利用长期积累的纯化工艺技术和经验积极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定制化解决方案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竞争壁垒和客户黏性。 3、领先的品牌优势 公司在国内色谱分离纯化设备市场份额居行业前列,并致力于发展成为全球制药公司整体解决方案的主流提供商。公司积极参与品牌经营,重视品牌建苏省仪器仪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生物技术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获批江苏省工业制备色谱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是国内能与国际知名制药装备厂商进行竞争的少数厂商之一,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4、快速反应及本土化服务优势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于境内,相较于境外竞争对手,公司在地域上更接近客户,能够更全面、更迅速地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团队,可实时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客户的问题随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以保障客户生产线的尽快建立和稳定持续运行。在销售方面,公司团队与客户也长期保持紧密合作的关系,参与客户方案的研发,随时听取客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能够及时反应并解决客户对产品的各类需求,并帮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持续改进现有产品线。 5、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制药、生命科学等领域提供专业的色谱分离纯化装备、耗材与技术服务,已成为国产药物纯化设备主要厂商之一,产品已销往国内外超过 2,000家客户,包括恒瑞医药、正大天晴、丽珠集团、中美华东、中国医药集团等知名制药企业,以及德国、英国、印度、韩国、挪威等多个国家,深受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凭借着突出的研发能力、可靠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配套服务,加强了客户对公司的粘性,保障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二)发行人的竞争劣势 1、与国际制药装备企业相比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较弱 公司近年发展迅速,经营规模、技术积累、品牌影响力均有较大提升,但与 Sartorius、Cytiva等国外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属于后发企业,在制药工业全领域产品布局、品牌全球知名度、综合资金实力等方面仍具有一定差距。 2、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伴随全球及中国制药工业和基础研究的快速发展,为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拓宽企业发展方向,报告期内,汉邦科技在技术与产品研发、生产线建设和人才储备等多方面持续投入资金。目前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亟需拓展融资渠道以应对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 (三)发行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发行人面临的机遇 (1)下游行业发展带动设备需求增加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居民卫生健康意识加强、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人口老龄化与城镇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中国医疗保健支出占总体消费性支出的比重逐步上升,带动中国制药市场以及药品零售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制药行业的持续增长,尤其是生物制药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加快,将进而带动我国制药企业和 CMO/CDMO企业产线改良或扩产等需求增长,从而为制药装备行业稳步增长奠定市场基础。 (2)我国制药装备逐渐走向中高端,进口替代进程不断向前 生产制造装备对药品的安全、质量、稳定性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制药装备产业起步较晚,相关产品与发达国家制药装备在工艺水平上存在一定差距。为加快进口替代进程,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针对性的鼓励措施。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再次重点提出“提高我国制药设备生产水平,提升制药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在药物设计、生产工艺、高端辅料、制药设备等环节上实现突破,打造出一批世界先进水平的标杆工厂”。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制药装备行业逐渐打破了国外高端制药设备供应商对跨国制药企业、国内外大型制药企业、CRO、CMO/CDMO等下游客户的垄断。 目前,我国制药装备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口替代进程不断向前,并凭借产品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与此同时,近年来受宏观局势影响,出现国际物流缓慢、产品进口受限的现象,而下游客户对交货时间要求较高,境外制药装备厂商常常无法满足国内药企的需求,为国内制药装备企业带来了发展窗口期。未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制药装备厂商将进一步加强自主研发,在多个环节切入制药产业链,全方位、多领域实现进口替代。 制药装备行业是为制药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产业,制药装备的智能化是制药行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制药行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有明确提及。 面对我国制药装备行业逐步进入智能制造时代的大趋势,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智能制造相关政策来支持制药装备行业的转型。2015年工信部发布的《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对智能制造的标准框架进行了认定,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2017年 4月 14日,科技部发布《“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高〔2017〕89号),规划指出要提升产品智能化程度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打造高端产品和装备,占据产业制高点,并将推动制造装备向智能化阶段迈进。2022年 1月 30日,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在推动医药制造能力系统升级章节提出,要深入实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品质,推动医药工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2、发行人面临的挑战 (1)专业人才的缺乏制约行业发展 制药装备行业内专业人才的缺乏,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不利因素。 造成人才缺乏的原因主要是制药装备行业人才需求的特殊性。制药装备是一个特殊的专业领域,融合了制药工艺、生物技术、化工、机械及制造、光学、自动化控制、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由于近年来互联网及智能制造技术的发展,又对制药装备行业提出了新的技术需求。制药装备研发的思路是要把这些相关专业贯穿于整个设计和生产之中,因此需要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目前行业内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难以满足行业对人才的整体需求。 (2)发行人资本规模仍然较小,与国际巨头相比综合实力较弱 制药装备行业长期以来集中度较低,随着供给端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新常态化将逐步淘汰低附加值和过剩产能。产业升级、技术创新需要更大的科研投入和资本支持,竞争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国际和国内制药装备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强,在这一过程中有望受益。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一)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有 22名机构股东/法人股东,其中,14名机构股东属于私募股权基金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另外8名股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三)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由于有关财务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保荐人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助完成财务重点问题核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1年 12月 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92343655N,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出资额为 5,25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惠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为保荐人提供财务重点问题核查服务的资质。保荐人本次采用询价选聘的方式选定并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财务重点问题核查服务,并根据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价格,约定支付金额为 49.80万元(含税),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由于有关法律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同时为了保证证券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保荐人聘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法律重点问题核查和本次证券发行的见证工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0年 5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6813E,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注册资本为 2,016万元,负责人为赵洋。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为保荐人提供法律重点问题核查服务和证券发行见证工作的资质。本次选聘法律重点问题核查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草拟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收集整理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反馈意见;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等。证券发行见证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人进行发行过程中的律师鉴证工作,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和保荐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进行现场见证,对网下发行簿记建档进行现场见证等。 保荐人采用询价选聘的方式选定并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重点问题核查服务,并根据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价格,约定支付金额为 48.00万元(含税),由保荐人以自有资金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按工作进度分为两次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保荐人采用续聘的方式选定并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见证律师,聘用费用为 8.00万元(含税),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在竞天公诚完成发行见证服务后且收到竞天公诚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淮阴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时晓林、鲁广军共同出资组建,于1998年10月28日在淮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2080021002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注册资本20万元。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917038195227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股份总数6,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小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液相色谱柱租赁及技术支持服务。产品/提供的劳务主要有:小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等产品及租赁服务、技术服务等。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5年3月2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存货、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将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一般在12个月以上,具体周期根据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确定,并以其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的,认定为控制。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 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 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 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十)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十一) 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 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报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十二)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 组合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 应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 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 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公司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组合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联方组合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预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公司 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关联方组合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合同资产——质保金组合 款项性质 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2.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 预期信用损失率(%) 预期信用损失率(%) 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 5 5 5 1-2年 10 10 5 2-3年 30 30 5 3-4年 50 50 5 4-5年 80 80 5 5年以上 100 100 5 3. 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十三)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4.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5. 存货跌价准备 (1)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十四)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原则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公司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交易协议条款、分别取得的处置对价、出售股权的对象、处置方式、处置时点等信息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 合并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10-20 5.00 4.75-9.50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00 9.50-19.00 通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00 19.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8 5.00 11.88 (十六)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类 别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主体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已实质完工、达到预定设计要求并经 房屋及建筑物 验收 专用设备 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十七)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八)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项 目 使用寿命及其确定依据 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 按产权登记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50年 直线法 软件 按预期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3-5年 直线法 3. 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是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通过研发费用下设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子科目核算。 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人工费用的确认依据公司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按比例分配。 (2) 直接材料投入 直接材料投入是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和领用的材料支出;通过研发费用下设的材料费、燃料费、机物料等子科目核算。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与摊销是指研发部门在研发过程中所用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通过研发费用下设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子科目核算。 备、在用建筑物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和使用面积等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 委外技术服务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研发过程中,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研发,从而获得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研发费用下设的委外技术服务费子科目核算。 (5)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各项费用,如研发咨询费、研发人员差旅费、办公费等。 4.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5. 公司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九)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项 目 摊销年限(年) 厂区绿化等改造工程 5 软件服务费 3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一) 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二) 预计负债 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 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三) 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四) 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计量原则 (1)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销售小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等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 小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大分子药物分离纯化设备等产品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1) 对于合同约定无需公司安装的内销产品,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2) 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公司安装的内销产品,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完成安装,取得客户的验收文件,已收取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1) 对于合同约定无需公司安装的外销产品,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2) 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公司安装的外销产品,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完成安装,取得客户的验收文件,已收取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2) 技术服务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最终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取得客户的服务确认单、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二十六)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七)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八)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5.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 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二十九) 租赁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