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300210):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 4月 2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4月 24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4月 2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5人,代表公司股份 88,005,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公司股份 82,897,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人,代表公司股份 5,10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4人,代表公司股份5,68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39,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反对2,9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反对2,9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3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反对2,9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反对2,9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3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反对2,8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反对2,8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6%;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2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10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同意2,606,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弃权10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4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反对3,0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弃权14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反对3,0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8%;弃权144,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7,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反对2,8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2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反对2,8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弃权12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4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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