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30115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三分之二,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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