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原《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内容 |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
证明该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如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
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
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 10%以上的证明。如果
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
权权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
证明该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如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应提供审计委员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
东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 10%以上的证
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
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
(五)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
之间至少间隔 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
得变更。 |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原 第三十八条 删除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
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
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
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
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