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撤销后修订或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并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由“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生产经营地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东段路北)”变更为“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东段路北”。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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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公司系……;公司在德州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公司在德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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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五条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经
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生产经营地德
州市临邑县高新区花园大街东段路北)
(邮政编码:251500) | 第五条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花
园大街东段路北(邮政编码:2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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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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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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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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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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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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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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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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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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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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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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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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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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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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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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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
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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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15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公
司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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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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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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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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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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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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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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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除上述规定的
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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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
人员参加股东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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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本条所指“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本条所指“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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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购权等)
…… |
| 21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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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22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及电子通
信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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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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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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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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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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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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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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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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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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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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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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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31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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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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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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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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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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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3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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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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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 38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 | |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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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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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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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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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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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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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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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4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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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1年之内仍然
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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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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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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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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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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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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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
款、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以下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上述成交金额、市值、交易含义与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所指“成交金额”、“市值”、
“交易”相同。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
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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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上述成交金额、市值、交易含义与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所指“成交金额”、“市
值”、“交易”相同。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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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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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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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3日。 |
| | | |
| 51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采用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
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表决的意见。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传真、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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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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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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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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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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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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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5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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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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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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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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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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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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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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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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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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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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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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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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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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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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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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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
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 |
| | | |
| 66 |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67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 | |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
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68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6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70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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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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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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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73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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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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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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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 |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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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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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8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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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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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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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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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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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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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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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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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8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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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书面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
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
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
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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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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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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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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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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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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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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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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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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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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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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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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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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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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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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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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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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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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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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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修改其他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改成股东会;删除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统一为高级管理人员;删除监事会或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引用条款
序号对应调整;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 |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变动。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部分条款顺序、序号、标点等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