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博隆技术(6033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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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4月26日 12:0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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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博隆技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隆技术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茂洋、孙建华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25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1号)同意注册,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6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2.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790.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428.2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4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
国信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
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 |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
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3日对
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保荐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情况”。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人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人于2024
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3日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
|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
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
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8
月、2024年12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信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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