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60006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4月26日 13:06:42 中财网
原标题:宇通客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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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
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标准提出建议,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进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
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书
面、邮件、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决或者其他有效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记录。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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