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60006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 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标准提出建议,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进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 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书 面、邮件、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决或者其他有效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记录。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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