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十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
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
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
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
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
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
| |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二条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八条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第九十六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第一百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
|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未逾二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上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情况的,应及时提出书面要求予以
纠正。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
别规定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遵守本章程关
于董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通报情况、提供材料、
保持信息通畅、开展实地考察、组织事前论证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
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七)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
| | 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以及公司提名或者任免
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
其中: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
中:四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
| |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研究下列事项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及重大投资事项,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组织研究拟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进行评估; |
| |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其调整方案进行研
究;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清算,以及其
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