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00059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22号文核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 2021年 6月 23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20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5,657,925.1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54,342,074.85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古井贡酒的保荐机构,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及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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