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600611):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4月29日 16:53:14 中财网

原标题: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5-027
900903 大众B股
债券代码:241483 债券简称:24大众01
242388 25大众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会名称相关表述。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364,122,864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64,122,864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要约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东会可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 何理由离职的,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除非离职人员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 对于董事会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对 该等认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 据证明或证据不足,则董事会认定当然有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 何理由离职的,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除非离职人员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 对于董事会认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对 该等认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 据证明或证据不足,则董事会认定当然有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每次年度股 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明确地点,由公司确定,并按本章程规 定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每次年度股东 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明确地点,由公司确定,并按本章程规定 公告。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告并说明原因。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以公司B股登记日为准)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以公司B股登记日为准)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委托书。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删除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 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电话或 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或列席。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除确有 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董事、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或列席。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 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内资 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流通 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出席股东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内资 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流通 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项。
第八十一条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除非董事 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形,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解除其职务的,每年 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五分之一。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后10个工作日内,与董事签订 《董事聘任合同》就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约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除非 董事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解除其职务的, 每年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五分之一。 公司应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后10个工作日内,与董事签订《董 事聘任合同》就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约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 (CEO)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 (CEO)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包括:(一)监督及评估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提议聘请、更换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二)检查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四)审 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风险进 行评估;(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公司运作的有效 性和合规性,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六)对公司建立风险 管理控制系统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监控有关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的实施,定期对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进行检讨;(七)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包 括:(一)研究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就董事候选人、须提请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 核拟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三)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 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建议,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 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等,包括:(一)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 考核指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二)审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政策及架构、薪酬标准及考核目标;并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三)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及长期激励计划,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四)对拟授予长期激励计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 权条件等进行审核,对已授予长期激励计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 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 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等,包括:(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已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跟踪和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以董事会制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为准。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信函、邮件、电子信息传输、专人送出或传真通知;通知时限为: 5日。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信函、邮件、电子信息传输、专人送出或传真通知;通知时限为: 3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电子传输、通讯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 等方式,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或者以上,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等,包括: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就董事候选人、须提请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审核拟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 会候选人的提名建议,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 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及长期激励计划;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对拟授予长期激励计划人员 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核,对已授予长期激励计 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政策及架构、薪酬 标准及考核目标;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年度绩 效进行考评;薪酬计划和考核方案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包括: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已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跟踪和监督;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名、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1-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自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名、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1-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删除
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通知参加登记的股东。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合作、关联 方关系、默契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 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 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系一致行动人的,即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合作、关联 方关系、默契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 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 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系一致行动人的,即
推定为一致行动人。若该一致行动人对该等认定持有异议的,应 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则董 事会认定当然有效。 (六)额外遣散费用,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后,在 90天内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何理由离职,已成 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应在离职人员离职的15日内 按下列方式向离职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偿。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公司2005年发布的大众交通人字 2005第171号文定义的人员。 额外遣散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P=S×A×(1+Q1+Q2+Q3)×300% P为额外遣散费用; S为离职人员本人离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以及工资附加、 奖金、福利、激励性股票市值之合计; A为离职时离职人员本人年龄(周岁)与退休年龄(男60周 岁,女55周岁)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 Q1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推定为一致行动人。若该一致行动人对该等认定持有异议的,应 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则董 事会认定当然有效。 (六)额外遣散费用,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后,在 90天内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何理由离职,已成 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应在离职人员离职的15日内 按下列方式向离职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偿。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公司2023年颁布的《职级、职务及职 数管理办法》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额外遣散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P=S×A×(1+Q1+Q2+Q3)×300% P为额外遣散费用; S为离职人员本人离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以及工资附加、 奖金、福利、激励性股票市值之合计; A为离职时离职人员本人年龄(周岁)与退休年龄(男60周 岁,女55周岁)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 Q1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
之绝对值; 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 对值; Q3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 幅比率之绝对值。之绝对值; 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 对值; Q3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 幅比率之绝对值。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章节和条款编号变化、相关(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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