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以此形成新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2.1、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董事 | 2.1、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CEO)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CEO)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发生下述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对外捐赠、许可使用、放弃权利等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首席执行官(CEO)及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公司发生下述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对外捐赠、许可使用、放弃权利等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七)公司发生净资产20%以上至净资产30%(不含)的单项
贷款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 (十八)公司发生净资产20%以上至净资产30%(不含)的单项
贷款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述交易如涉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述交易如涉及股东会审议事项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8.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 9.1、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通知。通知以信函、邮件、电子信息传输、专人送出
或传真通知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 9.1、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通知。通知以信函、邮件、电子信息传输、专人送出
或传真通知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
| 10.1、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10.1、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10.2、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10.2、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八)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12.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12.2、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 13.1、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 13.1、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
|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15.1、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
已亲自出席会议。 | 15.1、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子通
信(如视频、电话等)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
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
| 32.1、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包含本数。 | 32.1、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