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600611):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4月29日 16:53:17 中财网
原标题: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A股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5-028
B股900903 大众B股
债券代码:241483 债券简称:24大众01
242388 25大众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以此形成新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新增1.2、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1.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1.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1.5、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1.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1.6、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2.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2.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3、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5、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2.6、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2.7、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3.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3.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4.2、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5、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4.5、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4.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 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4.7、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 假外,股东会要求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或列席。会的,视为出席或列席。
4.8、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4.8、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1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1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14、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4.14、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19、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4.19、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4.2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4.22、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23、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4.23、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2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4.26、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4.30、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4.30、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4.3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4.31、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原《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章节和条款编号变化、
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的调整、个别笔误、表述的更改、股东会名称、监事的取消和删除等,未逐一进行对比列示。修
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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